持刀将人捅成重伤赶入海中不许上岸 大连一涉黑团伙获刑
来源: 2024-03-10 08:16:32
新京报快讯 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10日消息,7月8日,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丁某利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图片来自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丁某利在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湾镇承包卤虫圈期间,笼络被告人丁某义等一批打手为其经营管理,随后又陆续招募“鞍山帮”为其扩大社会影响力,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势力团伙。因听闻刘某某不服丁某利,丁某义怀恨在心,于1990年8月12日17时许在复州湾商店门前用猎枪射击被害人刘某某,致其重伤,制造了丁某义故意杀人案,丁某义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判处刑罚。以丁某利为代表的“丁家”自此在当地树立“威名”。1995年,丁某利指使手下,以自家海域浮筏被损坏为名,将附近渔民强行带至胜利宾馆,采用殴打、恐吓等方式,对22户渔民进行敲诈勒索,制造了胜利宾馆敲诈渔民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1997年以后,以丁某利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形式由创立阶段的以暴力型犯罪为主,逐步扩大到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不断增强组织势力、实力、影响和经济基础。
2000年以后,丁某涛在丁某利等“丁家”人员的影响、扶持下,相继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2002年11月2日,丁某涛伙同被告人丁某、董某鑫等在复州湾夏屯村码头持刀将李某某捅成重伤,并赶入海中不许其上岸,不许群众营救,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丁某涛自此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随后又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诈骗等多起违法犯罪,并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影响,担任夏屯村民委员会主任,网罗被告人董某鑫、于某生、刘某朋、战某广、曲某慧等人充当打手或者帮手。
2000年以来,丁某孔与被告人丁某、刘某、王某风等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丁家的非法影响力,共同或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2月15日、2013年1月4日,丁某孔先后两次召集、指使被告人孙某权等人组织村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破坏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以此为自己造势,提高“威望”,确立自己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领导者地位,并通过破坏选举的违法活动,当选王屯村民委员会主任。
长期以来,以丁某利、丁某涛、丁某孔为首、以丁某义、丁某立、丁某、姜某群、董某鑫、刘某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身心创伤,给当地群众造成严重恐惧心理。该组织还利用其势力对一定行业生产等经济活动形成垄断和重要影响,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帮助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破坏村委会选举,把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权力。
开发区法院判决丁某利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丁某利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丁某涛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丁某孔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丁某义等其他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十五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编辑 倪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