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干货:\\「单位租用个人车辆是否违规」
来源: 2024-02-09 18:16:33
在职场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凭借自身能力或技能谋求适合自身的职位,由企业提供工作场所与工作条件让其实现自身价值。但也有部分特殊人群他们自带工具谋求生存,如“自带车辆”送快递的快递小哥、“自带车辆”跑运输的司机等,他们与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4年5月13日在惠民超市工作,职位为司机(张某自带车辆)。工作期间,惠民超市要求张某每天早晚打卡,张某每天按照惠民超市的指示地点送货,费用惠民超市按月发放,在每月的费用中惠民超市代扣张某的个人所得税。每月张某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若因惠民超市安排无法休息的可以串休。2014年11月11日,惠民公司提出要求不再需要张某帮助运送货物。
2015年1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判令:(1)自2014年5月13日—2014年11月11日期间与惠民超市存在劳动关系;(2)自2014年6月13日-2014年11月1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申诉焦点
(1)张某与惠民超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
3、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张某与惠民超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主张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惠民超市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中,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经济组织和生产结构中。张某按照惠民超市的规定时间上下班及休假,按照指定地点送货,应当视为接受其管理,而货物运输也是惠民超市经营范围货物销售的主要经营行为。惠民超市为张某发放职务为司机的工作牌,亦不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综上,应当认定张某与惠民超市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是惠民超市的自带车司机,其按照惠民超市的指示和安排从事送货业务,惠民超市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须遵守惠民超市的管理制度,依照《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惠民超市因经营需要使用张某的自有车辆,因使用车辆在支付工资之外又额外向其支付了租车费用,此事实并不能改变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
4、律师评析
本案中惠民超市认为和张某属于承揽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而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劳动者是否在企业的指挥监督下进行劳动。本案中虽然张某自带车辆,但仍然每天定时到惠民超市接受业务安排,在其指挥下开展业务,营运所得亦归属惠民超市,张某只是按月获得报酬和车辆使用费,双方之间应当属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