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公告表「兰州市商品房网上查询」
来源: 2023-12-06 18:16:33
为确保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和《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现将申请、审核实施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执行范围
兰州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本方案执行。
兰州新区及远郊三县一区(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申请时间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15日,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网络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及申请程序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为兰州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18元(含2918元);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5)申请人为未婚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2.提交资料
(1)《兰州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电子信息查询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租住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优抚对象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7)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8)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年审家庭需提供上述(1)、(5)项及有变更的相关资料。
3.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及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或网络申请);
(2)申请人及家庭租住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租住状况进行核查,并在其《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署意见,盖章确认;
(3)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4)街道办事处汇总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对各街道办事处上报人员进行复审;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公示,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
4.网络申请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可登录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zjj.lanzhou.gov.cn),点击快速通道(外部通道)保障资格申请,注册后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网上申请。
(二)新就业大学生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
(2)申请人为大学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为兰州市近郊四区范围内行政事业或企业(个体工商户除外)单位参加工作不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新就业职工,且连续在兰州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养老保险;
(4)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无住房。
2.提交资料:
(1)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单位承诺所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2)《兰州市新就业大学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的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房屋电子信息查询证明;
(7)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8)已取得保障资格,暂未实施保障的申请人不再进行年审;在实施保障前需提供上述(1)、(2)、(4)项及有变更的相关资料再进行审核。
3.申请程序:
(1)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3)单位统一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各单位上报人员进行复审、公示;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资格。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兰州市的居住证;
(2)申请人已在兰州市近郊四区范围内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含三年),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在兰州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养老保险;
(3)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918元(含2918元);
(4)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无住房;
(6)申请人为未婚单身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
(2)《兰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兰州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8)已取得保障资格,暂未实施保障的申请人不再进行年审;在实施保障前需提供上述(1)、(2)、(3)、(5)项及有变更的相关资料再进行审核。
四、咨询电话
城关区房产保障中心电话:8519965
七里河区公房中心电话:2340957安宁区住建局电话:7679346西固区房管局电话:7532958五、监督电话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4607360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