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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多名学生通过出租微信号获利 涉嫌犯罪

来源:   2023-07-14 08:16:27

在往期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大家介绍过一起学生出租自己微信号的案例,但是那并非个案,有不少学生因为家里或学校管理严格无法经常使用手机,就选择将自己的微信号码出租给他人以赚取租借费用。

典型案例

01

2020年6月份,都昌县学生詹某、查某商量一起做出租微信号的业务,收集同学及校外朋友的微信号出租给他人,每人获利3000余元。

2020年7月份,都昌县学生万某将微信号通过同学租给他人使用,每天五十元租金,租了六天,共获利300元钱!

02

2020年7月初至2020年8月底期间,修水县学生虞某和梁某在短视频软件的评论区里看到上线“忘川”发的招租微信广告,并留有联系微信,在微信群认识一个微信昵称叫忘川的人以租借微信账号给诈骗团伙用以实施刷单诈骗,两人以每天80元的价格出租自己的微信号给上家忘川,虞某非法获利780余元、梁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两人均是在校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对于两人的学业和前途造成严重影响。

03

2020年8月初,德安县学生袁某通过QQ发信息让同学王某以20元每天的价格出租微信号,8月7日下午至8月9日,王某把微信出租给袁某两天半非法获利50元。2020年9月17日,德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袁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袁某交待,其在2020年7月底在微信上添加了好友“朝歌”,“朝歌”以抖音、快手等需要点赞、关注为由让袁某以50元每天的价格将微信出租给他,并声称要大量求租微信号,袁某便将自己的微信出租给“朝歌”之外,还以20元至30元不等的价格将同学王某、周某等人的微信出租给“朝歌”进行谋利,前后一个月的时间非法获利700元。

04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讲述到的湖口县某学校的学生胡宇(化名)在百度贴吧广告里发现付费租赁微信号等广告内容,通过QQ与对方取得联系,通过商议后以每天50元的价格将其自己微信号出租给对方。(微信出租方式为对方从台式电脑发送登录二维码,用手机扫描让其登录)。出租微信号一段时间后,胡宇(化名)为获得更大利润,从其同班同学、微信好友、QQ群等途径发展多名下线租赁微信号并从中抽取利润,2020年4月份—5月份,胡宇(化名)从其上线共获得非法收入八万余元(付给下线六万多元,赢利一万多元)。

目前该学生已被取保候审,后期该学生可能将要面临被移送法院起诉并追缴违法所得财产。

案例分析

以上并非孤例,近年来,网络上不少人在做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的“生意”,有的网络账号日租金甚至高达数百元、上千元。

中间号商介绍说,租用是通过登录微信电脑版的方式实现“双平台登录”,不影响号主正常使用,且如果号主发现异常,随时可以取消登录。

不法分子利用租来的账号躲避反洗钱平台的监测,把通过欺诈、赌博等获得的赃款分散成小额资金转移。出租微信号的号主在未察觉的情况下,可能已经协助他人完成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对于不法分子通常宣称的登录微信电脑版实现“双平台登录”,微信团队介绍,他们实际上是利用违规外挂软件对微信的功能和界面进行修改,添加恶意功能,篡改微信客户端数据。

小编提醒

向他人出租出借微信账号等行为面临的很可能就是法律的制裁,而违法所得也会被依法追缴!

微信平台表示,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用户将自己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对外出租,可能面临微信账号丢失的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风险;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用户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反诈小花(九江刑侦支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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