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公租房申请条件「中国移动最低月租3元」
来源: 2023-07-02 08:17:03
含山县2020年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和马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马鞍山市财政局、马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住房保障具体工作的通知》(马住建﹝2019﹞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对象的条件
(一)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具有含城户籍(含县农业农村局下属运漕渔业公司未享受渔民上岸政策职工家庭和县交运局下属原东关航运站水上职工家庭,均不含职工家庭成年子女);
2.家庭人均年收入12000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必须符合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条件。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均具有含城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30000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7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3.需要住房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其他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具有含城户籍;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以下;
(3)家庭成员患有大病或遭遇较大变故,致使家庭住房困难;
(4)家庭实际收入不超标。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根据核定(减)后的实际收入不同,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4.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含城区域内(包括含山经济开发区,不含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企(持股)以及乡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申请人在含城无住房(不满25周岁的,其父母在含城有房且能满足共同居住的除外);
(3)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10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一年(含)以上。
5.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前三项条件:
(1)在含城规模以上企业务工和新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人员(非本县户籍人员需取得本县《居住证》或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含城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一年(含)以上;
(4)含山经济开发区(不含南区)内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由园区管委会审核。房源原则上限于含山经济开发区(含西区);房源不足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向县住建局申请房源、签订协议、缴纳房租。
(5)企业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企业自行对其职工进行配租,并接受县住建局业务指导。
6.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县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含城无住房;
(3)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含)以上。
7.退役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退役军人家庭在含城无住房,根据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分别比照低保、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2)由县退役军人局确认的政府政策性安置转业士官和安排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在含城无住房的予以公租房配租。
8.含城规划区征迁户(棚户区改造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临时周转的,由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统一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县住建局统筹保障。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家庭住房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超出保障面积和经营性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并能满足居住条件;
3.已购买或者已有拆迁安置住房;
4.拆迁家庭的拆迁房,以货币补偿虽未购房的,3年内按拆迁前住房面积计算。
(四)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家庭收入状况超标认定:
1.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车等除外);
2.家庭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填报收入状况;
3.家庭经商办企业(能证明实际收入少于限制标准除外)。
二、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
(一)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马鞍山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按照规定填写后提交社区,同时提供规定的附件材料。上述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实行定期申请。
2.受理、核实。社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时按照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现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3.初审、公示。镇(园区)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镇(园区)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其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4.审核收入及家庭资产。县民政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部门自收到县民政部门送达的保障对象信息核实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及时反馈县民政局。
5.县级公示。县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家庭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并做好配租后的管理养护工作。
6.建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申请人家庭进行分类建档管理。
(二)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政府政策性安置转业士官和安排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县住建局领取《含山县公租房申请审批表》,按照规定填写后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同时提供规定的附件材料。
2.受理、核实。用人单位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申请人学历、家庭人口和不动产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
3.县级公示。县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期满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申请人家庭实物配租统筹保障。
4.建档管理。县住建局负责将实物配租申请人家庭进行分类建档管理。
(三)公租房配租办理
对已确定实物配租保障申请的家庭房屋分配,原则上按照孤老病残对象户优先选择底层或低层住房,其他家庭通过抽签、选房等方式确定房号。房源不足时,实行轮候政策。
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需继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租赁补贴及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7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保家庭享受低保的人员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
2.低保、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低保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0.5元,超保障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1.5元,超保障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4元。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保障面积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5元,超保障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6元;
4.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政府政策性安置转业士官和安排扶持就业专项岗位人员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
5.含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家庭租金标准为:按照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支付拆迁户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收取。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
低保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物业费免交,低收入家庭实物配租保障面积物业费按50%交纳,以上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物业标准自行交纳;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城规划区棚户区改造家庭等实物配租的住房物业费按物业标准收取。低保、低收入家庭免交物业费部分,从公租房租金收入中解决。
四、实物配租房源
我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位于东苑小区、和谐苑小区、学府苑小区B区(西苑小区)、含达学院(小区)、学府苑小区A区等。
五、公租房腾退
配租保障对象因家庭财产、收入或住房等原因超出保障标准需腾退的,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由承租人出具水、电费票据,到所配租小区物业公司办理退房手续。物业公司在检查配租户所承租的房屋内设施完好情况下出具退房通知单,承租人应携带退房通知单、押金收据和房租发票至县住建局相关部门办理结算和腾退手续。
配租家庭因暂无实际住房等特殊原因,需申请延迟腾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延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并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缴纳租金。
相关职能部门、承租人用人单位、担保单位、担保人等均有职责和义务协助公租房主管部门做好承租户租金缴纳和退房户结算、腾退等管理工作。
六、部门职责
县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对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资产情况进行审查。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积极开展公租房的受理、审核、公示、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配租和腾退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并及时拨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身份信息、购置车辆信息进行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审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企业注册及个体经营信息进行审查。
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信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在职人员的工资或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等信息进行审查。
县税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个人纳税信息进行审查。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山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进行审查。
县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中心负责在办理征迁公租房周转户安置房结算手续时,对公租房退出进行审查(需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公租房退出告知单)。
县城投公司负责在办理征迁公租房周转户安置商品房结算手续时,对公租房退出进行审查(需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出具的公租房退出告知单)。
七、本方案中规定的保障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将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和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八、本方案由县住建局、民政局负责解释。
转自:含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