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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的土地上建厂房 后被征收「租用集体土地建厂房合法吗」

来源:   2023-05-26 16:16:48

关于企业厂房租赁,在集体土地上租赁土地的厂房被征收,企业主有异议,该如何处理?集体土地租赁的厂房跟征收决定有没有利害关系?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某再生资源公司租赁集体土地建设厂房,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出租给某储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出租土地之后将来征收土地补偿问题,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地上原所有人,辅助物归储运公司。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协议之后,因为抵债的问题又租赁给了再生能源公司。那么储蓄公司是现在的房屋的使用权人,原来的厂房是旧的,经储运公司进行改造,改造之后继续进行经营。

双方签订了20年的租赁协议,在租赁期限内。在2008年区主管部门作出了征收决定,对这份征收决定储运公司不服,先提起了行政复议。相关部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后,认为储运公司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也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的相对人是房屋所有权人。那么储运公司土地是通过租赁来的,租赁的厂房,相关部门认为其不具有主体资格,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给予了驳回。那么,储运公司收到复议决定书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决定,要求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答辩和举证。区主管部门的答辩意见仍然坚持认为储运公司是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因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所以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进行了答辩。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储运公司的起诉。储运公司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然后又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储运公司是房屋的使用权人并且有租赁协议,而且该房屋是经过改造已经过装修,而且租赁协议里面约定了土地的补偿费归集体,房屋的补偿或其他的补偿归储运公司即承租人租用。所以,法院认为是有利害关系的。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本案的案件事实认为涉案的土地是集体土地,但是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是针对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决定。因为对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对土地进行补偿以及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那么,在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行政机关只需作出了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附属物等是包含在集体土地的征收行为中的,并不需要单独作出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所以说区主管部门直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作出征收决定,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那么,上诉人储运公司即房屋的使用权人对房屋有装修或者也有相关的改造,而且合同的约定补偿归上诉人。二审法院认为储运公司履约征收决定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且撤销了市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然后责令市主管部门对储运公司的的复议请求重新作出审理的判决。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相关的法律问题:一是对征收在征收集体土地的过程当中的利害关系人即承租人是不是有利害关系。二是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在适用法律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适用集体土地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相关的一些条例。不能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适用国有土地的相关规定,这个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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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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