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判刑案例「贩毒制毒判刑」
来源: 2023-03-28 16:16:30
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下午,省法院召开毒品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同时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这起制售一体的毒品案件备受关注。
2010年10月,被告人高垒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周明磊,后又通过周明磊结识被告人王洪震。高垒、周明磊商议在临沭县某社区租赁一宅院试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商定各自出资、共同制造、各自贩卖,后王洪震加入,在高垒、周明磊制造甲基苯丙胺过程中帮助添加制毒原料、洗刷制毒器具等。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高垒、周明磊、王洪震以购买的苯基丙酮、乙醚等为原料,在租房内多次制造甲基苯丙胺,先后卖出牟利。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高垒、周明磊、王洪震被抓获,在租房制毒现场扣押白色晶体状物1690.57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6%)、白色粉末状物3889.0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8.2%)、固体半成品8072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5%)、液体27 82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高垒、周向东、周明磊、宁配金、任红宝等人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制造的毒品。
2011年9月以来,被告人高垒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向东,将其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周向东的租房内。2012年3月28日,周向东被抓获后,从其租房内查扣甲基苯丙胺669.18克。2011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宁配金将被告人高垒制造的甲基苯丙胺存放于租房的储藏室内。案发后,从宁配金租房内查扣甲基苯丙胺353.78克。
2010年冬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红军先后五次将苯基丙酮卖给被告人高垒,共计131千克。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徐家元先后三次从被告人杨红军处购买苯基丙酮共计600千克,后转卖他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垒、周明磊伙同被告人王洪震以贩卖为目的,非法制造、贩卖甲基苯丙胺8700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作峰贩卖甲基苯丙胺1550克,任红宝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464克,宁配金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569克,周向东参与贩卖甲基苯丙胺51克,王加波贩卖甲基苯丙胺9余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配金、周向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任红宝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红军、徐家元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家元、王磊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任红宝、宁配金、周向东、徐家元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综合各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立功、累犯、认罪态度等不同的犯罪情节,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垒、周明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洪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作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宁配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红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向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品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家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红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加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本案系一起制造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典型案例。两主犯高垒、周明磊在作案过程中,共同出资、共同制造、各自贩卖。高垒为谋取非法暴利而产生制造毒品犯意,购买制毒原料,提供制毒技术,伙同他人多次制造、贩卖毒品,且已流入社会,并在被抓获时,当场查扣正在制造的数量特别巨大的毒品;周明磊出于非法利益驱动,与高垒合谋实施共同制造毒品犯罪,并出资、寻找制毒场所、参与制造毒品的分配,二人情节均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各情节,两主犯在本案中均被判处极刑。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