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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申请公租房条件「三明的经济条件怎么样」

来源:   2022-12-28 16:17:02

为加快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得到有效保障!近日,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关于征求《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建立健全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机制,支持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快一起来了解!

保障范围

三明市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未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列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中央、省、市下达的租赁补贴专项资金,按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其他特定保障对象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在专项资金无法满足同一序列保障对象足额发放时,按该序列保障对象人数平均发放。

申请条件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单身申请人应年满28周岁,但年满18周岁且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城镇(含乡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当年城镇低保标准3倍。

6、家庭人均财产4万元以下。

7、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8、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9、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①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②离异满5年且单身。

10、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二)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1、在市区无房且单身;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3、已在市区就业(含所辖乡镇),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任用合同并正在实际履行中;

4、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含2倍),且申请人财产在12万元以下;

5、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的,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的。

(三)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单身申请人应年满28周岁。但年满18周岁且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

4、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城镇(含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至申请之日已满3周年。

5、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单身申请人个人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市区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5倍。

6、家庭人均财产8万元以下,单身申请人12万元以下。

7、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8、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优惠购房或其他待遇。

9、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①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②离异满5年且单身。

10、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三明市区没有房产交易行为,没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

(四)其他特定对象

符合国家、省、市住房保障规定的其他特定对象。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一)面积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15平方米/人,且家庭保障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

(二)补贴标准。租赁补贴标准按2013年市政府发布的租赁补贴标准为基数,以2013-2020年三明市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上调系数。对城市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低收入、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中等偏下收入等四类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差别化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分别为:12元、8.5元、5元、5元。

(三)补贴金额。月租赁补贴金额=(面积标准×保障家庭人口数-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申请审核发放程序

(一)申请

经“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保障对象,可携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发票等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对保障对象提供的材料,将申请材料扫描至“三明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四)协议签订

公示无异议后保障对象与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该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发放租赁补贴的住户,经区住房保障部门资格复核公示后,与区住房保障部门重新签订《三明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协议》。

(五)租赁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发放起算时间从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次月起算。区住房保障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发放当季的租赁补贴至保障对象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发放。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向市住建局报备。

动态监管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和住房困难等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结合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水平、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二)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化后30日内主动如实向原申报部门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对需调整租赁补贴金额的,重新签订补贴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三)保障对象享受实物配租后,租赁补贴发放至办理入住手续当月止。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保障对象实际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租赁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责令其限期退还租赁补贴,并在“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开曝光,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对拒不退还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部门:按需拨付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指导和监督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指导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租赁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同时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资格进行抽查;根据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的租赁补贴需求,结合实际情况,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合理分配使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租赁补贴申请材料有效性;根据租赁补贴申请发放情况,编制辖区内租赁补贴年度需求计划,并报上级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组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组织核查和处置违反租赁补贴实施细则的有关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上报租赁补贴申请材料,并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核查、抽检等工作。

相关要求

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规范、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来源:最三明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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