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刘彪:“券商员工高薪”争议凸显金融企业薪酬结构调整必要
来源:中新经纬 2022-09-18 18: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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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9月14日电 题:“券商员工高薪”争议凸显金融企业薪酬结构调整必要
作者 刘彪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近日,中金公司员工被家属泄露高额工资一事后,券商薪酬调整引发社会关注。有媒体报道称,降薪潮扑面而来。对此,当前市场热议声音中,既有对券商行业长期高额收益的质疑,也有对员工收入分配合理性的探讨。
部分媒体将“87号文”认定为“限薪令”并不准确
7月底,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除要求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压实金融企业主体责任,还提出规范金融企业收支管理的要求,其中就涉及了金融企业的薪酬体系。对此,多家媒体将这份文件解读为是对国有金融行业的“限薪令”,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份全面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事实上,各大券商也并没有实施所谓的“全面降薪”。
自2021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以来,各行业都出现了“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的态势,这三个要求的终极目标是促进橄榄型分配结构的形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共同富裕”不能简单理解为强压高收入群体。市场经济背景下,向市场提供生产要素并取得收入,是经济整体实现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经济面临极大下行压力情况下,如果企业确实取得了良好效益,那么将利润合理分配给员工也无可厚非。
从87号文有关薪酬分配的具体规定来看,政策出台目的主要还是希望调整金融企业的收入结构,更好地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特别提到“有效平衡好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基层员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对于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其年度工资总额要进一步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倾斜力度。”。
我认为,以上要求和金融企业的三大特质有关:一是金融行业牌照获取难度大,拿到牌照的金融公司天然具有一定垄断性,利润较高,整体薪资水平也水涨船高;二是目前金融机构都采用控股公司的管理方法,集团总部机构管战略、管财务,总部员工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基层;三是金融企业市场化程度强,一些部门收入分配自主权限高,出现一些业务板块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显著高于其他员工的情况。
87号文提出的两个主要调节要求是:第一,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第二,中高级管理岗位人员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不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当前,全球经济疲软,竞争加剧,金融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拳头行业,在促进科技竞争力提升过程中起到重要的资源配置作用。尤其是资本市场对创新资本形成起到决定性作用,券商作为资本市场上主力金融机构,为创新企业估值定价成长、投资者投资决策和获取回报提供了最主要的金融服务。从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在其强大创新竞争力中的作用可看出,一国经济创新驱动过程中,严格的市场监管和锐意进取的投资银行功不可没。中国恰恰应继续重视金融企业的发展,鼓励券商在促进经济繁荣、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将87号文认定为“限薪令”并不准确,也并非强化券商监管的初衷,针对薪酬问题,87号文重点提出要“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管要求,目前各大券商在此还不够成熟。
改变中国金融机构薪酬结构势在必行
过去几年,包括券商的自营业务在内,各金融机构投资板块都呈现蓬勃发展、规模不断壮大的态势,但带给一般投资人的收益却很“一般”,甚至出现一种“金融机构赚钱、资金管理人赚钱、委托人不赚钱”的奇怪现象。有不少资金管理机构以融资规模作为薪酬主要判断依据,无论盈亏都能发放超额收益,而等到亏损或业绩不达标时,管理人无非是跳槽离职,到新单位重新开始。
87号文明确规定,对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根据其所负责业务收益和风险分期考核情况进行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确保绩效薪酬支付期限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期限相匹配。
而且,如果这些高管或重要岗位的成员未能勤勉尽责,导致金融企业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或造成重大风险损失,必须进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
笔者认为,改变当前以券商为代表的中国金融机构薪酬结构势在必行。从企业角度讲,需要调整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机制,在不打击积极性的情况下抑制员工违法违规行为冲动。
更重要的是,从市场角度讲,必须调查这些金融机构的高额收益是否达到“权责一致”。一方面,要考虑部分利用特殊地位获取收益的领域是否应逐步放开,加大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要调查券商是否履行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基本责任,实现了一二级市场的双向联动。
从一级市场层面看,券商作为保荐人,一旦上市公司业绩变脸或存在造假行为,以券商为代表的发行方中介机构也必须承担巨额赔偿责任,以此形成资本市场“货真价实”的产品供给体系;从二级市场层面看,券商等金融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抓手,切实履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责任,推动资本市场良性持续发展。(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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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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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董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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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刘彪:“券商员工高薪”争议凸显金融企业薪酬结构调整必要就讲到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