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籍男子隐瞒实情宣传为正常现象欺骗消费者继续使用和购买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03 08:04:16
在伍家岗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检方指出,2019年2月至2021年4月有毒有害赔偿,广东籍男子罗某从网上及实体店购买呋塞米、螺内酯片剂后,混合加工成粉末状胶囊,同时将部分呋塞米片剂改换包装为减肥保健品,在咸鱼APP上发布广告有毒有害赔偿,通过购买者微信销售40余万元,其中部分批发给宜昌个体工商户陈某(女)。
1986年出生的陈某,在网上店铺销售“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等减肥食品尝到甜头后,也介绍小她三岁的同胞妹妹,开始销售相关产品。在销售期间,一些消费者服用后出现头晕、心慌、恶心、反胃、腹泻等症状,有的消费者因脱水入院治疗。
然而,在接到消费者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的反映后,二人隐瞒实情,把不良反应宣传为正常现象,欺骗消费者继续使用和购买。截止2021年3月,两人共销售170余万元。
案发后,三人先后落网,并查扣尚未销售的减肥食品。经专业机构检测,样品含有西布曲明、螺内酯、呋塞米等成分,这三种物质均为《2021年兴奋剂目录》列入的兴奋剂品种。三峡大学医学院药学专家意见证明,相关成分不管是短期服用,还是长期服用,都对人体健康有不同程度损害。
检方认为,陈某等三人相关行为分别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体健康带来损害风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当天庭审期间,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恨。目前,相关案情仍在审理之中。
【检察官普法】什么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