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人的最大责任限制为1亿的规定产生分歧而搁浅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02 15:05:10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201’0年议定书危 敬 添 l 背 景1.1损害责任的赔偿限额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国际海事组织 (IMO)就对于不超过2000总吨的船舶 ,损害责任的赔偿限 开始着手制定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 额为 l000万SDR:对于2000~50000总吨的船舶 , 和赔偿公约》。公约初稿在法律委员会第47届会议上 每总吨增加 1500SDR;5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每总 进行过初步审议 ,但因各国代表对其中某些含糊不清 吨增加 360SDR。船舶所有人的最大责任限制为 1亿 的规定产生分歧 而搁浅。SDR。在解决散装货油所致污染的问题 ,即制订 《1969年公约参加 国有权决定在其 国内港 口间仅以包装形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 《CLC公约》)及其 式从事有毒有害物质运输 ,200总吨及以下的船舶不适 l992年议定书和 《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 用 《HNS公约》。{{HNS公约》允许两个相邻国家进一 约》(简称 《FUND公约》)及其 1992年议定书之后 , 步协商对于在两国港口间从事运输的200总吨以下的 IMO又将注意力转向制定 《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 船舶享有相同的权利。
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经过法律委 员会几届会议的为了保证从事有毒有害物质运输的船舶所有人能 反复讨论并作适 当修改和补充后,IMO终于在 1996年 够履行赔偿责任 ,《HNS公约》强制其投保,要求船上须 5月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 《1996年国际海上运输有 载有保险证书,并在对该船作登记记录的主管机关处 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和赔偿公约》(简称 《HNS公约》)。 保存该证书的副本 。 《HNS公约》是继 《CLC公约》《FUND公约》之后又一1.2 HNS基金 采用严格责任制的责任赔偿公约有毒有害赔偿,它使 向涉及有毒有 害物质(如化学品)事故的受害者支付高达2.5亿特别提由于普遍认识到仅靠船舶所有人责任可能无法对 款权 (SDR)的赔偿额成为可能。船舶载运有毒有害物质产生的损害提供足够的赔偿《HNS公约》所指的 有“毒有害物质”是通过各种 (第1层赔偿),因此由有毒有害物质进 口方建立赔偿基 IMO公约和规则中所列的物质名单来定义的。这些物 金——HNS基金 (第2层赔偿 )作为补充。 质包括:油类;被定义为具有毒性和危险性的其他液体HNS基金在下列情况下使用:(1)船舶所有人对于 物质;液化气体;闪点不超过 60 的液体物质 ;以包装 产生的损失不负责任。
例如,如果船舶所有人未被告知 形式运输的危险、有害和有毒材料和物质;被定义为具 运输的是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损害事故是 由战争行为 有化学危险性的散装 固体物质 ;以前载运有毒有害物 所致等,船舶所有人得免于承担赔偿责任;(2)船舶所 质(以包装形式运输的除外)的残留物。有人 因财政原因不能完全履行依据公约应承担 的义《HNS公约》定义的 “损害”包括:人身伤亡;船舶以 务,而且根据第2章可能提供的现金担保不能涵盖或者 外的财产灭失和损害;因污染造成对环境的损害;采取 不能使损害赔偿的请求得到满足;(3)损害超出第2章 预防措施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的进一步灭失或 规定的船舶所有人应负的责任。 损害。单由船舶所有人一方作出赔偿 ,很难使运输有毒《HNS公约》对船舶所有人规定严格责任 ,并引入 有害物质可能产生的损害得到足额赔偿 ,因此需要 引 强制保险和保险证书体 系,采用国际货 币基金组织规 入 HNS基金作为补充:一旦损害赔偿达到第 1层基金 定的SDR作为计算单位。的限额时有毒有害赔偿,其余的赔偿将从第2层基金中支付 ,直至总· 45 ·第32卷第7期 2010q-7月乜 百哩 赔偿额达到 2.5亿 SDR。
愿意受本议定书约束的时候 ,应伴随上 1个 日历年度该第2层基金的摊款将向缔约国中在 1个 日历年内 国接收的摊款货物量,如果没有这一数量,秘书长不应 接收到一定最小数量有毒有害货物的人征收。共设 1个 接受;在议定书生效之前,明确表示同意受议定书约束 总账户以及石油、液化天然气 (LNG)和液化石油气 的每一国家,应于当年 5月31日或 以前将上 1个 日历 (LPG)等3个分账户。这一体系将有效地避免不同种 年度该国接收的摊款货物总量及每一独立账户告知秘 类的HNS物质间的相互冲突。各成员国应收集有关其 书长;在明确表示同意受议定书约束,但在议定书对该 领海内分摊基金货物交付情况的数据并递交给基金执 国生效之前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数据的国家,将被暂时 行董事,否则基金大会可以责令该国自行支付这一分摊 停止作为缔约国;对于已经明确表示同意受 《NHS公 额。该基金将包括 1个由所有缔约国组成的大会以及 1 约》约束的国家,在其签署本议定书或交存批准、接受、 个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大会一般每年召开 1次。 核准或加入文件之 日,将被视为撤销对原公约的同意。由此可见,议定书的生效条件 比原公约更为严格 。
2 ((HNS公约》与 《cLc公约》((FUND议定书在满足以下条件的 18个月后生效:(1)至公约》的关系少有 12个国家明确表示同意受议定书的约束,其中有《HNS公约》将 《CLC公约)((FUND公约》定义的 4个国家船舶吨位不少于 200万总吨 ;(2)秘书长 已经 污染损害排除在外,以避免与这2个公约发生交叉重 收到这些国家向总账户交纳摊款的人在上 1个 日历年 叠,但是 《HNS公约》包括运输油类时造成的其他损害 度共接收摊款货物量至少为4000万t。 (包括人身伤亡)以及火灾和(或)爆炸造成的损害。对于在生效条件满足后表示同意受本议定书约束《HNS公约》规定在满足下列2项条件后的18个 的国家,此种同意应在表示同意之 日后3个月或本议定 月后生效:(1)有 12个国家接受,其中有4个国家船舶 书生效之 日生效(以较晚者为准)。 吨位不少于200万总吨;(2)在这些国家中有义务向总《NHS公约》只规定报告制度 ,但没有对不报告的 账户交纳摊款的人在上1个 日历年中共接收至少4000 后果作出规定。 《(NHS公约)2010年议定书》增加对 万t摊款货物 。不报告后果的规定:如果当事国未履行报告义务,从而截至2010年2月28日,接受 《HNS公约》的仅有 给 HNS基金造成损失,则该当事国应对此种损失向 下列 14个国家:安哥拉、塞浦路斯、埃塞俄 比亚、匈牙 HNS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大会应根据总干事的建议, 利、利比里亚、立陶宛、摩洛哥、俄罗斯联邦、萨摩亚、圣 决定该赔偿是否应由该国支付。在不损害第21条第5 基茨和尼维斯、斯洛文尼亚、塞拉利昂、叙利亚和汤加。 款的情况下,当事国可在其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 这些 国家基本上是发展 中国家 ,美 国和欧洲 的发达国 入文件时或在此后的任何时间声明,对于在该国领土 家均未加入该公约。尽管接受该公约的国家数 已经超内接收的有毒有害物质 ,由其承担公约第 18,19,20和 过 12个,但秘书长未收到这些国家在上 1个 日历年度 21条所规定义务的责任。此种声明应以书面作出并明 接收的摊款货物总量至少4000万t的报告资料,所以 确其承担的义务。 该公约仍未达到生效条件。《(NHS公约)2010年议定书》增加有关解释和运用的规定:在本议定书的当事方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