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沪检诉刑诉2017〕80号被告人胡锐胡锐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01 12:05:03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沪检二分诉刑诉〔2017〕80号
被告人胡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湖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街**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6月30日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胡锐为非法牟利,在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前提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其经营的湖北**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名义,向平某某、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78份上海虚开增值税案2017,价税合计85,003,10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税款12,350,879.23元。2016年5月,胡锐假借*乙公司的名义向武汉市江岸区**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之后要求对方开具受票方为*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再将上述发票交于平某某一方并收取开票费,价税合计50万元,税款72,649.6元。
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胡锐在湖北省武汉市天河机场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武汉铁路公安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胡锐的到案经过。
2、证人平某某、许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法人授权提货函》、《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账》、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锐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平某某、许某某实际控制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00万余元,税款1,230万余元。
3、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通用回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锐与平某某、许某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流转情况。
4、证人谢某某、丁某某、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胡锐作为**通讯公司的经营者,负责公司的全部业务,并实际掌控公司及谢某某、丁某某等员工的银行账户资金划转。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锐假借*乙公司的名义向**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并要求对方开具受票方为*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价税合计50万元,税额7.2万余元。
6、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2015年7月30日至2016年5月17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收受*甲通讯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为778份,价税合计85,003,103元,税额12,350,879.23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甲等三家公司支付给长远宏伟公司货款合计40,957,470元;2016年5月上海虚开增值税案2017,*乙公司收受**通讯器材经营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0万元,税额72,649.6元;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及蔡某某银行账户收入胡锐、丁某某、谢某某账户资金合计27,446,220元;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平某某账户支付给胡锐的资金合计2,283,000元。
7、被告人胡锐的户籍资料证实:其身份情况。
8、被告人胡锐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锐为他人虚开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加
2017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锐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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