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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食品有异物 平台已尽责无须赔偿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3-23 08:40:05

原告李先生诉称,其通过外卖平台从某小吃店购买价值500元的外卖食品。外卖送到后,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头发,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外卖平台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退还餐费500元,支付10倍赔偿5000元,并赔偿维权的合理支出。

被告外卖平台辩称,其仅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点餐订购外卖服务的网络平台,与李先生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披露涉案订单中外卖餐食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李先生也已知晓上述信息。同时,小吃店进驻外卖平台前,外卖平台已对小吃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餐饮业经营资质材料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所以平台不应向消费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外卖平台在涉案商家入驻平台前,已对商家的经营资质等尽到了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且其可以披露涉案食品销售者的真实身份,故李先生要求外卖平台退还餐费、支付10倍赔偿,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分析】

外卖送到后,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如何正确维权?维权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1:应该起诉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如果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首先应当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协商解决;其次,如果消费者不掌握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实名信息,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披露;最后,如果网络交易平台能够提供商家准确信息的,消费者应向商家主张权利。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商家信息的,消费者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

问题2:怎么固定证据?

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订餐的同时,一定要保存好相关凭证,如网络订单凭证、支付凭证等。当在外卖食品中发现问题时,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录制视频、对食品拍照,有条件的情况下保存证据原物。在通过协商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还可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投诉记录等予以佐证。此外,如有证据证明外卖原包装在配送过程中破损、外卖员自行更换餐盒,消费者也可据此向外卖员所在公司追责。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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