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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繁荣时期「珠三角地区产业发展历程」

来源:   2024-01-29 18:16:51

公元前645年的春秋时期,齐国出现了一批性工作者。时齐国上卿管仲在齐桓公的宫城中设立“内闾”,一次安排多达700名女子入住其中。“内闾”也称“女闾”,即官办妓院,比西方梭伦所设的“国家妓院”早半个世纪。

管仲设妓院是为了增加齐国的中央财政收入,“以充国用”。不过,这批性工作者一出现,便争议不断。《战国策·东周策》上记载:“齐桓公宫中七市,内闾七百,国人非之。”所谓“非之”,即反对开妓院这件事,这大概是中国最早的“禁娼”声音。

管仲的“性产业”政策尽管“国人非之”,但在此后却发展了起来。秦汉以后逐渐形成了“乐户制度”“官妓制度”,并伴之出现了所谓的青楼文化。

虽然青楼文化成为古代中国特有的民俗文化的一部分,但古代中国各朝政府有关禁娼的呼吁从未间断过。特别是在民间,底层老百姓对娼妓制度深恶痛绝,卖淫和嫖娼行为为人不齿。民间常用“败家子”“贱货”这类粗话,咒责进行性交易的男女双方,引导社会风气,这实是一种“道德禁娼”。

宋仁宗规定:官员“不得赴妓乐”

“道德禁娼”并非政策性的,所以相当乏力。针对禁娼呼声,出于净化社会环境、调整伦理秩序、规范官场行为的需要,古代朝廷多会对卖淫嫖娼行为从政策上进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看成是古代中国的“法律禁娼”。

在古代中国,“法律禁娼”很多时候是有条件的“扫黄”。古代中国的性工作者生存模式比较复杂,有宫妓、官妓、营妓、家妓、私娼、暗娼等。这些性工作者的来源早些时候是奴隶性质的女子、战争俘得的女人,后来则以失夫女、罪人(臣)女、卖身女为主。但每个朝代几乎都禁止“逼良为娼”,从准入机制上进行控制,避免社会风气整体变坏。如明朝法律就规定:“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者,“杖一百”。

与此同时,又对性消费者即所谓嫖客的性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其中尤以对负有社会责任的官员的限制最多最严。如宋代,便禁止官员狎妓。赵祯(宋仁宗)当皇帝时便规定,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

四五十年后,赵顼(宋神宗)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不仅是提点刑狱,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但也有例外,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未到晓钟犹是春”,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

在古代中国所有朝代中,唐代的性产业是最发达的,性工作者的素质也最高。当时唐政府确立了官妓制度,从法律上给性工作者一个地位,卖淫成了合法的产业。

当时,唐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教坊”,对在京师营业的娼妓予以统一管理,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注册登记,登记后须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嗓子好的培训成歌妓,有音乐天赋的担任乐妓,身段好的发展为舞妓,有点酒量的则做饮妓,等等。所以,在唐代诗人的作品中总有青楼女子的影子在字里行间晃动。

明宣宗下令取缔“官妓”

唐代的官妓制度对后世影响很大,一直到明代,这一制度才被取缔,中国古代的禁娼运动也因此出现了新的趋势。

其实,明代开始并不禁娼。和尚出身的开国皇帝朱元璋在建国之初不仅不禁,反而大力提倡。在唐、宋官妓制度基础上,明朝将教坊升级为“教坊司”,隶属掌管教育、外交诸事务的礼部。

据明代姜明叔《蓉城诗话》记载,当时朱元璋在南京城南的聚宝门(今中华门)一带,沿着内外秦淮河兴建了轻烟、淡粉等14座高档酒楼,这就是明代著名的“红灯区”——秦淮河畔的“花月春风十四楼”。这些酒店是明代的“官妓院”,营业前因性工作者数量不足,朱元璋下令从全国各地征召有从业经验的女子,催她们尽快上岗。由于政府提倡、官员带头,性消费确实拉动了明初的“内需”,私人聚会少不了妓女助兴,公款宴请也允许使用“三陪女”。

官妓的发展很快引发了诸多问题,社会“禁娼”要求强烈。朱元璋的重孙子朱瞻基(明宣宗)下令取缔官妓,并严禁官员涉足红灯区。明代由此出现了一场“禁娼运动”。

朱瞻基的这一举动,在中国禁娼史上是件大事。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没有官妓还有私妓,一些大款根本不受此“禁娼令”的限制,蓄起了家妓,在官妓没落后,私妓大量出现,被时人称为“私窠子”的暗娼特别多。

朱瞻基前后仅做了11年皇帝,38岁便死了。之后,放松了对卖淫嫖娼的管理。到明末,在今南京秦淮河两岸,妓院酒楼林立,流动的性交易场所画舫多多,成了当时全国的性产业中心。清朝人余怀所撰的《板桥杂记》,实际就是当时文人、学子、官员在红灯区的性消费实录。所谓“秦淮八艳”,便是在秦淮河畔的8名性工作者,她们皆出现于明末清初。

清康熙皇帝颁律令:“伙众开窑”为首者处以“斩决”

与明代相比,清代禁娼又严厉了,但也是反反复复。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设教坊司。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宫中搞活动时,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

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清代的禁娼可以说是真正的“法律禁娼”,朝廷“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以当时全国著名的“红灯城市”扬州为例,当时的性工作者便很紧张。自隋唐起,扬州的性产业便十分发达,虽然朝廷“扫黄”,但娼妓并未能禁绝,“私窠子”“半月门”“扬滨”“船娘”这类暗、私娼继续活动。这些性工作者对“扫黄”信息很灵通,风声一紧,她们便“集体消失”。清初文人吴绮在《扬州鼓吹词》序中是这样说的:“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在古代中国各个朝代中,清朝禁娼是最明确的,但实际上也没禁住,民间卖淫嫖娼依然严重。特别是在咸丰皇帝奕詝主政后,北京的娼妓又趋活跃,“禁娼令”名存实亡,在封建时代行将结束前,管仲提倡的性产业罕见地出现了最后的辉煌。当时全国形成了大大小小多个“红灯区”,如京城的“八大胡同”,以及时称“十里洋场”的上海,成了世界“性都”,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上海登记的妓院还有800多家。

性产业在清末为何又繁盛了?一是由于西方列强打开国门后,商业经济刺激了原本就未消失的性产业;二是由于皇帝带头享乐,同治皇帝便喜欢“冶游”,经常乔装私访妓院,坊间传其系患“花柳病”(性病)而死,并非空穴来风。最重要的是,清政府的禁娼政策出现松动,史家称为“弛禁”,好多地方政府抽取“花捐”,在事实上承认了性工作者的合法性。

本文摘自:中新网,作者:佚名,原题为:《中国古代的“扫黄”:唐代立官妓制度宋代禁官员狎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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