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更新政策「首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名单」
来源: 2023-09-28 10:16:18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住建部11月4日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江苏南京、苏州入选首批试点名单。11月24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台《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
南京颐和路秋季航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细则》适用的更新对象为南京市建成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危破老旧住宅片区为主的城市地段。
视地段类型采用不同更新模式
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项目应避免零散化、碎片化,按片区统筹规划设计,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
老旧小区改造着重针对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予以改造和完善,以维修整治模式为主。
居住类历史地段,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一般历史地段,通过渐进式微更新模式,以维修整治模式和适度改建加建为主。
其他以危破老旧住宅(棚户区)为主的片区,在对建筑质量和风貌的评估基础上,可综合运用拆除重建、加建改建、维修整治等不同模式。
《细则》提出6点规划管理要求
1、调整程序
控详调整与项目前期研究同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可作为控详调整的必要性论证,项目实施方案与控详调整方案同步编制、同步报审报批。
2、用地边界
可结合产权界限调整控规划定的规划地块边界合并或拆分地块。除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和危房改造等特殊情况,项目的用地范围原则上不得侵占规划“六线”。
3、用地性质
更新项目范围内各类规划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规模不得减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复合利用,不独立占地。
项目范围内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可以结合安置需求,增加商业、酒店式公寓、公共服务设施等功能的兼容比例。
对维修整治、改建加建、拆除重建类项目中涉及危房消险、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保护的,可按现状用途实施。
4、建筑高度
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保护线和重要视线走廊、景观风貌区范围外的建筑高度可以结合实施方案研究确定。
5、相关技术规范和控制指标
涉及危房消险和位于历史地段、历史城区的更新项目,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地块的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界和间距、机动车出入口、停车配建、管线综合、绿色建筑、人防配套等可根据审定方案确定。
其他更新项目,原则上不得突破相关技术规范和控制指标要求,确有实施困难的,需征得相关利害关系权利人同意,经批准后可以适度突破。
6、规划方案审批
更新项目内相关权利人签约率达100%,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签约率未达100%,但达到一定条件的,可进行规划方案审批。
涉及危房消险的项目,在签约率达95%、部分权利人未申请办理土地证权属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细则》提出4项土地管理要求
1、原地安置建筑面积比例
区域范围内原地安置建筑面积(原则上应返还原权利人的建筑面积,不包含维修整治部分)占更新区域设计方案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
2、涉及历史保护建筑、近现代保护建筑或文物保护要求的项目
涉及规划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的,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可以院落或幢为单位,带保留建筑更新图则进行公开招拍挂;商业用地可带保留建筑更新图则,设置一定条件挂牌;如在保护规划、控规等相关规划中,要求用地性质延续历史不能改变的,可按历史用途设置一定条件挂牌给实施单位。
3、出让年期
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加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用途改变部分的出让年期可重新设定。
4、不动产登记
对不动产登记环节存在的多种情况,进行分类细化和明确,明确了更新实施前的产权调查、更新过程中以及更新完成后的不动产登记,对突破规划设计规范的,在不动产登记时须备注特殊事项。
“再细化”更新全流程
按照《开展居住类地段城市更新的指导意见》中确定的六个工作阶段,《细则》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工作内容、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囊括前期准备至验收交付更新全流程。
如前期准备阶段,《细则》要求在现场调查基础上,依据控详的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和第一轮意见征询,更新范围内同意实施的权利人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方可启动后续流程。
再如实施建设阶段,实施主体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置换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95%以上协议生效,可以启动搬迁腾让等工作。签约率达到95%且经区政府调解未能达成一致的,区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对未签约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并作出征收决定。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刘春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编辑: 金亦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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