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错案子检察官被判刑「检察长办案主要事迹」
来源: 2023-08-23 12:16:54
一直以来,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它不仅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 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自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是犯罪,实际上,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的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原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下面是一个这方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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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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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同寻常案件的判决
2019年11月27日,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董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在松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才文、检察员郑岚清出庭支持公诉,松溪县人民法院院长游洪担任审判长。当天的庭审活动通过网络进行了公开直播。
吴才文检察长宣读起诉书
经过法庭审理及合议庭评议,松溪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依法作出(2019)闽07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某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董某接受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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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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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2016年7月21日,陈某、董某因无法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溪县支行贷款190万元及利息,被诉至松溪县人民法院。同年9月18日,松溪县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届期因陈某、董某未履行松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松溪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裁定查封、拍卖陈某、董某位于松溪县松源镇枣园巷的住房一栋并依法告知被执行人。县法院经评估、拍卖,2018年9月30日,该房产以231万元被陈某中标买受。
被告人董某在明知松溪县人民法院已对松溪县松源街道枣园巷的房产查封情况下,先后于2018年9月和10月6日,指使工人将该房产部分楼层的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的门窗、天花板、厨柜等处砸毁,造成上述房产价值减损。2018年12月3日,经福建省开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损坏价值为106709元。2019年10月31日,经向松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被毁损的房产尚未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房屋毁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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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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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案 纪 实
Ⅰ
调查走访,完善证据体系
在案件受理之初,松溪县人民检察院吴才文检察长高度重视,亲自主办该案,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论证分析后发现,对被告人董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以及该房产在毁损后是否影响后续处理等问题均未深入调查取证,被告人董某反映对于房屋的毁损已向买受人进行赔偿的情况未调查取证。
询问证人罗某和危某
为了使案件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权,确保准确定罪,不枉不纵,在对案件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以后,吴才文检察长针对案件遗漏细节,于2019年10月31日启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坚持做到“走出去、亲眼见、亲耳闻”,通过询问关键证人罗某、危某,了解案件的起因、案发当天房屋毁损程度等情况,又分别走访松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松溪县农业银行了解董某房产的后续处理及毁损部分的赔偿情况,调取关键证据,厘清证据内容与证明逻辑体系。吴才文检察长要求:“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要尽心尽力,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要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县农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取证
Ⅱ
释法说理,被告人认罪伏法
“我敲毁的是我自己的财产,怎么就触犯法律了?”在讯问过程中,面对一度情绪激动的被告人,吴才文检察长对她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帮她解开“法结”和“心结”,从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用真情感化被告人,随着解释的深入,董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慢慢放下戒备心,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
“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不会那么冲动,我非常后悔,希望司法机关可以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检察官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下,董某眼里含着泪花懊悔地说道。看到被告人董某真诚地悔过态度,检察长向董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董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Ⅲ
列席审委会,凝聚司法合力
吴才文检察长讯问被告人
在庭审过程中,吴才文检察长通过有条不紊地讯问被告人,并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别举证,以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董某故意毁坏查封财产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的统一。
吴才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019年11月27日,吴才文检察长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就该案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确定罪名和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吴才文检察长表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是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能有效的凝聚司法合力,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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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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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察 官 点 评
本案被告人董某明知法院已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仍敢于损毁该财产,从民事当事人成为刑事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究其原因就在于被告人董某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蔑视司法权威,最终因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而本案诉讼的尘埃落定,不仅能有效引导社会公民自觉遵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更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转自松溪检察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