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溪庭院”一律禁止停止集资合作建房(组图)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20 14:06:39
调查2
[到底是咋开发的?]
环节1:土地
吴中国土分局:
拿地的是吴中地产
昨天下午,记者到吴中国土分局了解“越溪庭院”的相关土地使用情况。经过多个科室的介绍,记者在该局档案室仅查询到拿地单位是“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该局一位工作人员称,这只能显示拿地的是吴中地产,不能说明就是吴中地产开发的,毕竟拿地和开发有个过程。“拿地只是前期工作,来这查不一定准,你还是到建设部门查查看,了解开发单位也就是建设发包方是谁。”
环节2:开发
怎么融资?如何开发?
多个部门绕来绕去
记者联系了吴中区住建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一般由住建局办理的都已经到施工建设阶段了,之前的审批、卡口应该属于规划局和国土局方面来管。
吴中区规划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该局主要负责拍卖的土地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及开发商的建设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指标。“对于他们怎么融资,是否符合规定,不是我们规划方面的事情。”
吴中区国土分局用地科的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越溪庭院”的别墅项目并没有办过集资手续。“国土局有规定,经营性土地都要上市公开交易,但至于取得土地之后怎样建造,应该是归规划局、住建局把关。”
环节3:销售
吴中区房管局档案室:
商品房出卖人是吴中地产
吴中区房管局档案室工作人员从电脑中调出一份材料显示,“越溪庭院”一位业主叶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补充协议”上出卖人为“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规链接
一律禁止停止
集资合作建房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曾于2006年8月下发建住房【2006】196号通知,《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一律禁止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已获审批的项目必须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执行。
对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通知》表明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要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律师观点
若是合作建设
涉嫌违规违法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律师认为,如果该小区是“苏州人民银行与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的”吴中区房管局地址,苏州人民银行就涉嫌违规违法。如果该支行是集体购买再分配,这是国家严厉禁止的,且存在侵吞国有资产行为的嫌疑。
严律师说,即使该别墅项目地块是银行的土地,经过政府部门审批建设商品房,也不能建别墅吴中区房管局地址,只能建设一般的商品房,面积不得超标。如果是像银行有关人士所说是“小团体行为”,这也要看有没有假借单位名义实施集资建房,如果有就涉嫌违法违规。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