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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二手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标准(2015年4月27日)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09 14:05:23

一、购房财政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

1.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购买自贡市中心城区(含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下同)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二手住房。

2.购买在自贡市中心城区新建车库车位的个人或法人组织。

3.购买自贡市中心城区新建商业用房的个人或法人组织。

(二)补贴范围

对在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4月27日期间(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在自贡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二手住房、新建车库车位、商业用房符合条件的人群给予购房财政补贴。各类购房补贴可累计,即购房人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普通商品房、新建车库车位、新建商业用房,均可享受相应的购房补贴,但同一套住房、同一个车库车位和同一个商业用房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在2022年4月27日以前(含27日)已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后再重新进行网签备案的不享受补贴。

1.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由开发企业开发的、套型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在1.0以上、销售价格不超过同项目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1.2倍的商品住房,不包括各类征收拆迁安置房(包括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法拍房。

2.二手普通商品住房是指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二手普通商品住房(不含通过夫妻更名、离婚析产、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

3.新建车库车位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项目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尚未销售产权的车位车库。

4.新建商业用房是指土地性质为商业或商住,使用年限为40年的,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尚未销售产权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和公寓类房屋。

二、购房补贴标准

(一)经所在辖区卫健部门认定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按总房款的0.5%给予购房补贴(总房款以增值税发票上金额为准)。

(二)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3000元/个的补贴。申请车库车位补贴的,其车库车位销售总价不得低于20000元/个(含20000元/个),购买同一个建筑区划内车库车位享受财政补贴最高限额3个。

(三)在购买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1.5%给予购房补贴(以契税完税凭证金额为准)。

(四)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二手住房和新建商业用房、新建车库车位数量(套或个)均不设最高限额数。

三、购房补贴认定程序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申请购房财政补贴的,需在申请补贴前进行补贴资格和标准认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办理《自贡市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普通二手住房)资格认定表》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身份证明;

2.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符合各个时期生育政策的合法生育二孩三孩的证明材料(婚姻发生变化的购房人无违法生育行为的自贡市住房,其合法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

(二)认定程序

购房人需持《自贡市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普通二手住房)资格认定表》到户籍所在区卫健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并盖章确认。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查验以上材料是否完备。

四、购房补贴申请程序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车库车位和新建商业用房的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发放购房补贴,补贴申请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

(二)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6个月内,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发放购房补贴,逾期不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补发。补贴申请最终日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五、申请财政补贴材料

申请人按照申请类别持以下资料申请购房财政补贴:

(一)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住房)

1.《自贡市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住房)资格认定表》原件;

2.《自贡市符合政策生育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5.契税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8.申请人本人自贡银行卡(复印件);

(二)购买新建车库车位

1.《自贡市购买新建车库车位财政补贴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6.申请人本人自贡银行卡(复印件);

(三)购买新建商业用房

1.《自贡市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购房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增值税普通(或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6.申请人本人自贡银行卡(复印件);

六、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和支付方式

(一)按照销售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二手普通住房、车库以及新建商业用房所在地划分,涉及区划调整的以契税实际缴纳地为准,各区(含高新区)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按照市区财政2:8比例进行分担(高新区和沿滩新城范围内由其自行承担),应由各区承担部分列入年终结算上解。

(二)各区(含高新区)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统一发放。

七、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预算安排程序

(一)购买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实行“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购房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二)资金预拨程序:在申请车库及房屋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预计和审核次年发放补贴的户数和金额,并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盖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按程序纳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预算。其中各区应承担的部分,由各区预上解市财政,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进行清算。

(三)资金清算程序:在申请购房财政补贴规定时限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每季度末的10个工作日内将汇总审批支付表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盖章确认。在整个购房财政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汇总所有支付情况上报市财政局与各区进行清算。

八、责任分工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和购房补贴资金资料的归档。自贡市房产交易(棚改购房)服务中心窗口为财政补贴办理窗口。自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财政补贴资金执行银行,负责补贴资金分发到户。

九、购房财政补贴的监督管理

(一)购房财政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资金运行过程中,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购房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对购房人以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依法追回并追究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购房人骗取财政补贴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并将企业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信息管理。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购房补贴申请发放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建立购房补贴房源库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自贡市住房,可按套申请纳入房源库。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后,该房源纳入补贴资格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实时在房地产网上交易服务平台(网址:)和市房产交易(棚改购房)服务中心现场公示房源及价格信息。入库房源须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同意申报价格在90日内不再调整,90日后申请价格调整的,调整幅度须在上次申报价格的5%以内。

本细则由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

购买财政补贴办理窗口咨询电话:

符合政策生育认定咨询电话:

自流井区(含高新区)卫健局8206664

贡井区卫健局3311637

大安区卫健局5747297

沿滩区卫健局5538079

荣县卫健局6162009

富顺县卫健局731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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