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女士是否为原籍村民《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8 15:07:34
最高法:有过福利分房,遇到拆迁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应当先补偿,后征收,但是实践中征收方总是无所不用其极的不给被征收方安置补偿。
案件概述
张女士结婚后户口迁至某市某村并一直务农,其爱人90年代购买职工福利房。后来将该房屋转让。
后来,区政府公布《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张女士位于村内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方案规定安置对象的范围,仅为原籍村民。但区政府认为其并非原籍村民,所以未将其列为安置对象。
张女士不服区政府的认定,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张女士是否为原籍村民
《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安置对象为原籍村民,并明确规定原籍村民是指户籍在村内,在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前属于该村常住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个人以及在册子女。
张女士在庭审中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户籍在村委会,且被征收房屋为其在该村的唯一住房。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张女士是原籍村民。
2.关于张女士是否能够获得安置补偿?
张女士曾在市区有一套福利房,但早在几年前就已经转让,且福利房所在区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张女士未持续居住在村内。因此她能够获得安置补偿。
律师评析:
由于张女士户口已经迁至该村,且村委会也为其出具证明文件,因此对于原籍村民的问题,没有异议。
关于市区的福利房,由于已经卖掉多年,且目前仍居住于村里,所以有权获得安置补偿。
从最高法判决可以看出福利分房拆迁,村民即使曾经在市区拥有过福利房,只要在案涉项目开展前已经将该房屋合法转让给他人福利分房拆迁,并在被征收地实际居住,就仍然有权获得安置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