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职能部门的工作失误不应该由承租人公房来担责(图)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8 15:06:42
这5户居民,全部为中化重机公司退休员工,也是公房承租人,年纪最大的段连风今年84岁,最小的肖钢60岁。
从2017年11月开始,5人一直就购买公房产权、腾退安置利益分割、重签住宅租赁合同等事宜与中化重机公司协商。公司坚持“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不再享受房改房政策”,但王少武等人则认为,当初职能部门的工作失误,不应该由公房承租人来担责。
正在拆的车站北里1号楼(图源:受访者供图)
1980年5月,王少武被分配到一套52平方米的住房。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出台。根据该决定第四条,“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于是,王少武购买并拿到了这套住房的产权证。
1988年,中化重机公司为副处级以上基层主要领导干部调整住房,按工龄、技术职称加分、干部级别加分等综合得分排名进行分配。彼时,已经是副处级的王少武正在京外参与一线项目施工,全程历时6个多月,也因此“被遗漏”。
随后,在王少武的追溯下,公司以“没有合适的房源”为由,将一套38.08平方米的一居室分配给他,作为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补差,双方于1999年起签订住宅租赁合同,月租金84.57元。
段连风同样因为“住房紧张”而签订租赁合同。段连风和妻子均为中化重机公司员工,两人育有二男二女。1986年,段连风的长子入职中化重机公司。1994年,公司福利分房,已成家的长子单独分得住房。
按照政策,段连风夫妻及3个子女应分得90多平方米的面积,但由于住房紧张,公司先分配了一套60.82平方米的两居室,随后又将另一套39.69平方米的住房租给他们。
据悉,5户公租房户里,3户情况类似,即在公司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获得补差,补差的住房采用租房形式,另一套则已完成产权购买。王爱玲则是在同丈夫离婚后获得公司住房安置。在庭审中,王爱玲称自己“获得分房主管领导的口头允诺,但未办理产权手续”。
事实上,据一份中化重机公司1999年颁布的《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显示,针对在售范围内的35套住房,公司正式员工均可提出购房申请,经批准后,即可办理购房手续。王少武等5人的补差/安置房均在出售范围内。
肖钢1-1-403、王爱玲1-1-102、张佶5-3-502、王少武1-1-103、段连风2-3-402均在出售范围内
在王少武等人看来,公司领导频繁调动是“产权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据王少武回忆,退休前,他前前后后共“经历”了14任领导,往往是“上任领导刚答应,就被调走了”。而去年5月,王少武找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主任协商购买产权事宜,对方则将“产权办不下来”归结为“不会哭的孩子没奶吃”。
历史遗留问题是否有解?
2017年11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车站北里1~7号楼棚改项目启动签约。早在2016年,1~7号楼就被列入北京当年的棚户区改造名单中。而根据公租房户张佶在庭审中的说法,2006年7月31日,重机公司已就1~7号楼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进行过宣讲。
根据当时的宣讲稿,“被拆迁人为承租人的,原承租房屋按届时成本价向拆迁人补交购房款后,被视为拥有拆迁房屋所有权,享受被拆迁人同等待遇”。随后,《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法2013(450)号文、《搬迁腾退补偿安置方案》都列明了类似的说法。
《补偿安置方案》对“被腾退人”的界定
但之后中化重机公司拒绝了王少武等人的购房申请。根据王少武提供的一段录音材料,在协商中,中化重机公司一负责人曾表示,棚改是政府主导项目,公司没有相关政策,“政府要拆,公司管不了,也拿不到钱”。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历史问题都是有原因的,无须再去评价谁对谁错,“就当棚改项目没有发生,回迁后,承租人继续承租”。
继续承租,在王少武的理解中,是以原价格、原方式承租。但随后,公司另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与王少武的理解“相差了10倍”。根据另一则录音材料,该工作人员称,公司需要和王少武等人签订新的住宅租赁合同,房租15元/平方米,月租金870元,是之前84.57元/月的10倍多。
拒绝购房申请的同时,中化重机公司率先拿到了王少武等人所涉争议房屋的拆迁补偿款。
2019年初,中化重机公司以被腾退人的身份,与北京佳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佳兴园”)签订了《搬迁腾退货币补偿协议》。根据公开资料,1~7号楼棚改项目总投资55425万元,全部由北京佳兴园筹措解决,且由该公司具体承担搬迁腾退与补偿工作。
同时,根据《搬迁腾退货币补偿协议》,中化重机公司放弃房屋安置,同意实行货币补偿。以王少武租住的一套38.08平方米的房屋为例福利分房拆迁,中化重机公司共获得房屋腾退补偿款1850802元,腾退补助奖励671110元,共计252万余元。其他4户的租住面积则分别为44.31平方米、38.08平方米、39.69平方米、38.85平方米,共计199.01平方米。
王少武承租房屋的货币补偿协议(图源:受访者供图)
2019年4月30日,王少武以公租房承租人的名义致函北京佳兴园,要求冻结他所在房屋的拆迁补偿款,也得到了支持。北京佳兴园回函答应“在王少武与中化重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前,冻结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作为对王少武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支持”。
北京佳兴园回函(图源:受访者供图)
为此,笔者致电中化重机公司负责与王少武等人协商的工作人员,询问为何不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让王少武等人补交购房款、办理产权手续。对方表示:“国家有政策,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不再享受房改房政策。”
是“赢”了官司吗?
在与公租房户协商的同时,中化重机公司先后将王少武等5人告上法庭。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公司的起诉请求主要有两点:解除与公租房租户的《住宅租赁合同》,判令租户立即腾退返还涉案房屋。
中化重机公司在对王少武的起诉书中强调,涉诉房屋可以出租给公众或单位职工,租金等事项完全根据双方约定确定,不可以根据租金就认定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带有福利性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未经单位分房程序,并非因分房而引起的腾房纠纷。本案虽涉及职工权益,也涉及国有资产保护。
一审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针对王少武案,法院驳回中化重机公司上诉,认为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带有单位内部福利分房的性质。针对段连风等其余4人,法院宣判解除原《住宅租赁合同》,并勒令4人腾退返还房屋。随后,不服判决者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二审,北京二中院对部分案件进行改判。截至目前,法院已驳回针对王少武、段连风、张佶三人的起诉,称“案件属于基于房屋租赁引发的争议,属于因单位内部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北京二中院针对中化重机公司上诉的判决
为此,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向笔者表示,单位福利分房依据的并非法律,而是政策,因此,该类纠纷既不是民事纠纷,也不是行政争议。
根据1992年11月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而针对中化重机公司指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王才亮表示,过去国企职工的工资中不包含住房成本这一部分,因此,福利分房是一种补偿福利分房拆迁,不涉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法院驳回中化重机公司起诉意味着什么?王少武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福来告诉笔者,裁定意味着中化重机公司败诉,即公司“希望通过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责令居住人搬离的诉求未能达成”。
但李福来也坦言,法院判决仍属于搁置争议。从继续使用房屋的角度来看,王少武等人是胜诉的;但王少武等人的诉求,即“通过购买现居住房屋,最终获得拆迁利益”的诉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处理,只能由双方另行协商。
而当笔者致电中化重机公司相关人员,询问“如何看待法院判决”时,该工作人员表示,王少武等人并没有胜诉。当笔者追问纠纷细节时,对方表示“已经说得很多了”。
10月6日,王少武发现承租房屋被搬空,屋内仅剩废弃塑料袋和物品被清运留下的碎屑。随后,王少武报了警,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以“故意损毁财物案”受理案件。截至发稿,王少武未收到案件调查结果。
“棚户区改造并不能创造出强拆的权力。如果后续房屋被拆除,王少武等人有两条路走。一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要求大兴区政府对此违反国务院590号令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王才亮告诉笔者。
依据国务院590号令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据《中国经营报》8月26日的报道,中国铁道建筑集团也出现类似福利房认定和拆迁安置争议,2018年至今,中铁建多次要求住户无条件腾退。因部分住户不愿腾退,中铁建前后5次分批起诉该楼9名住户,仍有18户坚持居住。
不过,王才亮也坦言:“关于福利分房遗留问题在拆迁中引起争议的情况并不太多,大部分地方都能按照国家房改的政策给予房主合理补偿以化解矛盾。”北京此类案件也不多,“基本上落后地区才会有这种不了解历史政策,不尊重历史事实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