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来源:贵阳晚报 2021-08-29 10:39:32
不超3层 面积320平方米以内……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公布
“原则上不超过3层,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试行)》),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办法(试行)》规定,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住宅建设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根据《办法(试行)》,农村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的方式建设。风景名胜区周边、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办法(试行)》明确,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须按照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审批五个程序办理。
同时,鼓励农村住宅采用坡屋面,住房风貌与整体村容村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新建的农村住宅应功能完善、设施配套、厨卧分离、厕圈分离;改建、扩建的农村住宅满足改厨、改厕、改圈、建筑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记者 肖达钰莎)
延伸阅读
八种情形 村民可申请宅基地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符合分户条件,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限额标准的70%,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面积的;
(四)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宅基地,根据征收方案,明确可以另行选址建设的;
(五)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迁建的;
(六)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迁建的;
(七)夫妻一方为村级组织成员且双方均无宅基地的;
(八)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种情形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二)将宅基地或宅基地房屋出让、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扩建住房的;
(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