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进入“阿里时代” 明确三大战略方向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7-30 10:40:35
7月29日,苏宁易购召开股东大会并改选了新一届董事会成员,股东淘宝中国提名的黄明端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新新零售基金二期提名的冼汉迪、曹群,以及张近东之子张康阳担任非独立董事。此外,公司董事徐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同时辞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股东淘宝中国提名刘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新一届董事会还通过公司聘任任峻为公司总裁,公司零售业务线总裁侯恩龙先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日不再履行公司总裁职责。
除了人事变动,当晚,苏宁易购还宣布终止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表示将根据资金需求优先将资金投入公司日常经营。
今日,苏宁易购实现涨停,收盘价报5.8元/股。
管理层换血
在苏宁易购完成战投后,7月12日,苏宁易购就发布公告称,张近东辞任苏宁易购董事长,被聘为公司名誉董事长,张近东提名其子张康阳作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此外,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提名黄明端为董事候选人,江苏新新零售创新基金二期(有限合伙)(下称“新新零售基金二期”)提名冼汉迪、曹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7月29日,苏宁易购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上述提名。当天还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选举黄明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审议通过股东淘宝中国提名的刘鹏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聘任任峻为苏宁易购总裁。
阿里提名的黄明端的简历显示其拥有丰富的零售业务经验。黄明端,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润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制订及执行其整体策略及监督其业务营运,曾任大润发流通的总经理。2011年至2018年期间曾担任高鑫零售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高鑫零售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2020年至今为高鑫零售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现任高鑫零售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总裁任峻则是一位“老苏宁”,简历显示,任峻历任苏宁易购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公司执行委员会主席、董事。任峻先生在公司关联方 SUNING SPORTS GROUP LIMITED、国际米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苏宁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2021年7月初,苏宁易购宣布引入战投,实现混改和增信。当时,苏宁易购公告显示,江苏、南京国资联合阿里、小米、海尔、美的、TCL等多元资本共同组成新新零售基金二期,以5.59元/股价格,受让张近东等转让方合计16.96%的苏宁易购股权,转让价款达88.3亿元。转让完成后,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淘宝中国、新新零售基金二期为苏宁易购前三大股东,分别持股20.35%、19.99%、16.96%,三方持股比例相当。
7月29日晚,苏宁易购公告称,公司实控人已由张近东变更为无实控人状态。
但阿里巴巴在苏宁易购的影响力毋庸置疑,除了通过淘宝中国持有19.99%的股份外,也通过新新零售创新基金二期间接持有苏宁易购股份。7月13日苏宁易购披露了新新零售基金二期参与主体的出资额和占比,杭州阿里妈妈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出资额为26.5亿元,占比为30.0%。
明确未来发展三大战略
对于外界关注的苏宁易购未来发展战略,7月29日,新上任的董事长黄明端表示,苏宁易购已经构筑起国内最完整的线上线下零售服务体系,下一步发展将明确三大战略路径——做好零售服务商、做强供应链、做优经营质量。
在聚焦零售的战略前提下,苏宁易购新总裁任峻表示,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进一步夯实和凸显三大核心力,供应链、物流服务和场景体验;二是以更开放的方式重新构建零售服务商的组织、技术、运营,从而更好地服务用户和合作伙伴。
7月5日,在江苏省和南京市的支持下,苏宁易购宣布引入新股东新新零售基金二期。引入两周后,苏宁易购获得了首个新增授信项目。7月19日,苏宁易购、海尔智家、江苏银行联合举办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当天,江苏银行与苏宁易购就新增授信达成一致。据苏宁易购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正与更多品牌和金融机构加快推进银企合作新模式的达成。
终止回购保障日常经营资金需求
7月29日苏宁易购公告显示,为保证公司稳定经营,确保资金优先投入公司日常经营上,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此前,公司拟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11元/股(含)。
此外,苏宁易购表示为持续提升公司商品丰富度,开拓稳定进货渠道,公司及子公司向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购商品,2021 年度预计商品采购总金额不超过 38 亿元。
据公告,武汉昊超为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武汉昊超为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依据公司业务需求,关联方拥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关联交易按照市场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