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响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槌 开启土地开发管理新局面
来源:羊城晚报 2021-03-30 18:39:34
在深圳改革开放展览馆内,深圳第一块土地拍卖实景的还原场景吸引了不少人驻足观看。
时间回到34年前,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在深圳会堂举行中国第一场土地拍卖会,首次公开拍卖一宗土地面积8588平方米地块的50年使用权,敲响新中国历史上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槌”,拉开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大幕。深圳率先通过土地拍卖方式有偿出让土地的做法,在全国城市中得以广泛推广应用,时至今日,对市场经济依然有着深远影响。
本期《初心粤迹——中共广东百年史话》为您讲述深圳敲响我国土地使用权拍卖“第一槌”的故事。
率先探索有偿使用土地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初期,为满足特区建设需要,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国率先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也同时规定禁止土地买卖或出租。
1982年,深圳特区开始采取利用外资合作开发、租赁土地给外商独资开发、成片委托开发等多种灵活用地政策,率先实行按年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并收到明显效果。
1987年5月,深圳市委书记李灏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原则同意《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的方法、经营、政策引导等方面提出进一步改革思路,基本上确立了竞争、开放性市场的改革方向。
1987年9月,深圳市人民政府首次以协议方式出让面积为5321平方米的土地(现中航北苑所在地)给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深圳工贸中心,地价款为106万元。此举不仅在深圳是首次,在新中国也是首次,树起了一块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关键性突破的里程碑。在具体操作方面,这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借鉴香港经验,开创了国内土地出让一种崭新的计价方式——以楼面面积计算土地价格。
“惊人一拍”最终“三槌定音”
1987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首次公开将一块位于罗湖区布心路翠竹新村面积8588平方米、用于兴建住宅的用地进行了公开拍卖。当天下午4时,在深圳会堂,深圳市人民政府首次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这是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实践。
拍卖会由时任市规划国土局局长的刘佳胜主持并亲自担任拍卖师。拍卖槌是香港测量师学会派人专程赴英国在百年老店订制的枣红色的樟木拍卖槌,正面镶嵌着一块铜牌。刘佳胜首先介绍了拍卖地有关情况,限定开口底价为200万元,每口价5万元。正式拍卖前,深圳市人民政府事先在报纸上刊登了《土地竞投公告》。拍卖前3天,已有44家企业领取了正式编号参加竞投,其中外资企业9家。刘佳胜宣布土地拍卖开始后,整个大厅立即沸腾起来。前几个回合,手持11号牌的深圳特区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骆锦星都没有开口,直到有人喊到390万元的时候,他才第一次开口,喊了“400万”。经过最后几个回合较量,当叫价到“520万”时,场上只剩下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和深圳市工商银行房地产公司两家。这就到了比拼意志的时候了,骆锦星志在必得,接着喊出“525万”,对方看到他拿下这块地的意志如此坚定,没有再扛下去。“525万一次,525万两次,525万三次。”刘佳胜终于一槌“定音”,庄严宣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归经济特区房地产公司!”就是这全国土地拍卖的“第一槌”,深圳响起新中国成立以来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一拍”。
推动宪法相关内容修改
在“第一槌”进行后一年,1988年《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9项配套细则正式公布,这是我国公布和实施最早的房改方案之一。差不多同时,深圳这“石破天惊”的一拍,还推动了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内容的修改。
1987年12月29日,广东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抵押等内容,成为国内第一部土地有偿使用的地方性法规。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形势和深圳经济特区实践,通过《宪法修正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随后《土地管理法》也做了相应的修改。宪法这一条款的修改,标志着深圳经济特区已经建立了全新的土地使用制度并得到宪法的肯定。
在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得到法律保障后,深圳加快了推动土地有偿转让的进程。从1988年1月到1990年12月三年中,深圳经济特区内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三种方式有偿转让土地628万平方米,收入地价款18.4亿元。市政府通过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政策,加大土地的开发,大大加快了城市的开发建设。羊城晚报记者丰西西通讯员张丽红
(资料来源:中共广东省委党史研究室编著《中共广东历史(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