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拒绝购房者用公积金 罚款从1万增加到5万
来源:羊城晚报 2021-01-15 18:39:31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开发商卖楼时,出于回款速度的考虑,总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广州市住建局近日对新版《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当中明确,开发企业的上述行为将受重罚,罚款由此前的1万元提升到5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房地产价格监测制度: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价格管理部门可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提醒告诫。
未取得预售证
不得以排号等方式收取定金
《征求意见稿》明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公司均不得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电商费等性质的费用。
新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为新建商品房提供销售服务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律师费等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违法交易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或通过认购优惠的手段推介商品房项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按备案价销售
不得额外收取装修款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
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按照备案价格对外销售,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以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公开相关收费。
同时,不得在预(出)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款外,以装修款、电商费等其他任何名义向购房者收取额外的房款。销售价格超出备案价格的,不得在网上签订预(出)售合同,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备案或超出备案的销售价格对外销售商品房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照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5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者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购房款的,将受重罚,罚款由此前的1万元提升到5万元。
此外,为了严防“货不对板”,《征求意见稿》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售房屋涉及增加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改变外立面、层数、建筑结构、户型和用途的,应当经规划部门依法批准,并委托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变更影响预购人权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而未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的,由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违法销售商品房的套数每套处以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