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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州市政协主席」

来源:   2024-02-19 16:16:03

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月25日,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湖州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三十六条,适用于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民宿、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除外)。《规定》明确了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行业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各级主体职责,并特别明确居住房屋出租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居住房屋应当符合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规定》还细化了业主委员会、房屋中介机构、网约预约出租房屋平台和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相应处罚措施。

该《规定》还特别指出,达到《浙江省消防条例》规定居住人数较多的出租房屋标准的,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专门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与其他区域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每个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应当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该《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促进全市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也为推动各级有关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效落实提供了重要依据。 蔡雪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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