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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凶宅事实,合同可以解除「凶宅不告知卖房子违法」

来源:   2024-02-06 16:17:08

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支付10万元定金后,突然得知所买房屋是“凶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卖房者却拒不退款。6月13日,澎湃新闻从嘉兴平湖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卖房者未如实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撤销合同、返还定金10万元。

2021年3月底,张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上了一套二手房,该房主王某、沈某夫妇称想换套面积更大一些的房子,急着出售这套面积为86平方米的房屋。双方谈妥价格后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35万元,张某当日即支付了定金10万元。

几天后,张某在朋友圈说起自己买房的事,没想到有个朋友对他说这套房子是“凶宅”,曾发生过自杀事件。张某立刻通过中介联系到王某、沈某夫妇,要求退款退房。王某、沈某夫妇表示不知情,不同意退款退房。多次谈判无果后,夫妇二人微信拉黑了张某和房产中介,拒绝沟通。张某遂向平湖法院起诉王某、张某夫妇,要求撤销其与王某、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并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2021年3月初,被告王某、沈某夫妇曾与案外人阮某签订过购房合同。不久阮某打听到案涉房屋发生过自杀事件,为解除购房合同,阮某自愿承担定金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沈某曾与案外人阮某解除购房合同,对于案涉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二人理应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但王某、沈某未如实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张某,导致张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被告王某、沈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原告张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案涉合同因被告王某、沈某的过错被撤销,二人应返还定金10万元。

承办法官表示,“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交易观念而言,极有可能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决定以及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卖房者有义务主动告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信息。

来源: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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