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疫情通报「疫情紧急措施」
来源: 2024-01-21 14:16:35
近期国内疫情多点频发,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有效控制输入传播风险,保护您及家人身体健康,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紧急提醒如下:
一、来区人员。坚持非必要不来泰山区、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不来泰山区。确需来泰山区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闭环管理:①由接待方提前三天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报备,经批准后,由接待方与属地社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来泰协议,实行闭环管理,落实相关管控规定。②到达后,查验来泰人员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劝返。③来泰后,由接待方安排至固定场所居住,同步展开抗原和核酸检测,抗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转至定点医院就治。④确需外出的,且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接待方派出专人全程陪同,来人及陪同人员每天都做核酸检测(居住场所负责做好每天的行程码、健康码及核酸结果的查验)。⑤来人离开泰山区后向原单位报备,陪同人员要实行居家隔离,落实“三天两检”制度。在此期间,按照报备职责,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镇、园区负责履行监管责任。
二、返区人员。自即日起,在泰山区居住人员,坚持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返泰。确需返泰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①要提前三天向居住地村居(社区)报备并签订返泰协议。②各车站、站点卡口要对返泰人员落实测温、健康码、行程码及返泰协议查验,不符合有关要求和无返泰协议的一律劝返。③对返泰人员,从中高风险地区来的,由各卡口查验人员联系落实工作专班,一律带至集中隔离点,费用一律自理;其他地区来人,要主动向居住村居(社区)报备,由所在社区接回并监督落实居家隔离措施。④就医等确需出门的,要经居住地社区批准,并实行“点对点”监控,所去的场所单位要进行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检测证明。在此期间,联防联控组负责督促乡镇、村(社区)及公安、疾控等部门落实监管及稳控措施。
三、途经人员。各站点卡口实行24小时查验管理,凡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来泰山区车辆,一律劝返;其他地区车辆司乘人员需提供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车辆通行证,并同时现场做抗原和核酸检测,在泰山区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货物定点接驳,一般不下车,确需下车的相关加油站、饭店等场所负责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检测证明,相关部门做好监管,直至离泰。对因特殊情况确需来泰的车辆驾乘人员,由查验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后,将人员信息推送给街道镇、园区,由所在街道镇、园区、企业、社区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将核酸检测结果每天上报区指挥部,实行闭环管理。
请来返泰山区和途经人员自觉支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履行好疫情防控责任义务,构筑群防群控、联防联控的坚固防线,齐心协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攻坚战。对不履行疫情防控要求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依法依规顶格追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附案例)
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2年3月30日
附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典型案例
一、未向社区报备案例
3月15日,王某某自淄博市张店区(疫情中风险区)返回家中后,未按规定向村居(社区)报备。肥城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二、违规聚集案例
案例一:3月19日,石某违规在出租房内组织多名学生上自习,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二:3月26 日,常某某、石某某违规组织多人参加的讲座,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2人分别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三:3月27日,田某某违规开展线下教学,存在疫情传播风险。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案例四:3月29日行政拘留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人朿某某。经查,3月28日20时许,朿某某驾车在泰安东收费站下高速,拒不配合交通局等工作人员检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查获,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拘留10日。
三、扰乱防疫秩序案例
案例一:1月31日,董某某酒后滋事,无故将某小区门口疫情防控点的房屋门和桌子踹坏。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八日处罚。
案例二:3月15日,高某某在派出所组织的疫情核查中,对疫情核查人员侮辱谩骂。泰安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3月24日,袁某某在被明确告知泰山景区因疫情暂时封闭的情况下,从环山路蓄能电站附近翻越铁门进山,后被查获。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二百元罚款处罚。
四、传播谣言案例
3月20日、21日,徐某2次捏造没有事实依据的疫情信息并在互联网相关评论区散布,扰乱公共秩序,造成群众恐慌。新泰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处罚。
五、擅自闯卡案例
3月13日,韩某驾车进入某小区时,不听从防疫人员劝阻,不出示健康码,并推搡防疫人员。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处警告处罚。
来源:和美泰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