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薛城派出所「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
来源: 2024-01-13 10:17:03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确保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薛城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特通告如下:
一、申报责任
一、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从外省、外市(包括滕州市)进入薛城区的、非薛城区户籍的人员】。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薛城区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二、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半年以上”,既包括已在公安机关居住登记、有证据证明已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又包括有材料证明(如学校入学通知书、单位调动、批准文件、录聘用证书、劳动合同、租房协议等)明确预期居住半年以上】
三、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五、物业服务企业(中介)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六、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七、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二、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用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等,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报途径 (以下两种途径均可)
1.微信办理申报流程
群众可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山东微警务”或“枣庄微警务” 申请办理。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对群众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反馈审核情况。审核通过的,群众可通过邮递提交材料原件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相关业务;审核未通过,公安机关将反馈原因,并提醒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山东微警务
枣庄微警务
2. 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本人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持所需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现场登记申报。
全区公安户籍窗口咨询电话及邮寄地址: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2年04月14日
薛城公安
审 核:王洪刚
责 编:姜祥云、秦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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