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通知「个人租赁房屋」
来源: 2023-11-06 16:16:36
2月11日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
要求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出租屋管理
通告如下↓↓↓
关于加强房屋出租人
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工作的部署,为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屋出租人(含自然人和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下同)必须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主动配合社区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
二、房屋出租人应按照所在地防控指挥部要求,主动向房屋所在地社区如实提供承租人信息。
三、承租人为从外地返连或来连的,房屋出租人应监督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并督促承租人按照房屋所在地社区要求主动报备相关信息。
四、房屋出租人应主动向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
五、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要明确防控责任人,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社区及相关部门要求的各项防疫工作;要对承租人员相关信息登记造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沟通,定期报送人员变动等情况;各门店应进行封闭式管理,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发现有聚集性活动的,要主动劝阻或举报,快递、投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要做好承租人员的体温监测和经营场所的日常消毒等防护工作,并提醒承租人员无必要情况减少外出,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六、房屋出租人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租人的健康状况,发现承租人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其他明显不适症状的,房屋出租人要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社区报告。
七、房屋出租人未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发生疫情未及时报告的,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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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公安局
编辑:曲茜 初昱含
校对:鞠传强 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