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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可以收回吗「自己家土地承包出去了可以收回吗」

来源:   2023-09-03 14:16:27

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地可以被收回吗?

学起来——《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读起来

村民进城务工,村集体可以收回其承包地吗?

基本案情:蔡某夫妇原是上蔡村小组的村民,在村里承包了15亩耕地,后来二人到县城某工厂应招,蔡某应聘成功,在工厂工作。几年后,蔡某的孩子大学毕业后在县城就职。后蔡某的妻子也在县城找到了一份工作。不久,夫妻两人利用多年的积蓄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将夫妇以及小孩全家人的户口从农村迁至所购买的县城房子名下。蔡某一家人常年在县城工作生活,节假日偶尔回到村里。村小组得知蔡某夫妇已经将户口迁到县城,决定收回蔡某夫妇承包的15亩耕地。蔡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将户口迁到县城,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了他们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经协商无果后,蔡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小组收回耕地的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具体到本案,村小组以蔡某一家进城落户为由收回蔡某家庭承包的15亩耕地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

案例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据此规定,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也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违反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擅自收回承包方承包地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学起来

【民法典知识问答】

村民外出创业、打工后,老家承包的农田、果园能否转给其他人经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不可以;

B.可以,但是只能转给直系亲属经营;

C.可以,但是只能转给本村村民经营;

D.可以自主决定转给其他人,而且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

答案:D,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是民法典吸收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新设的一项重要权利——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即三权分置),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注:文章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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