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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村官贪9000万「村委会干部侵占村民个人财产」

来源:   2023-08-10 12:17:11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案。被告人刘某某原系瓦房店市李官镇龙王庙村村委会主任。关于该案,瓦房店市纪委监委自主拍摄《利剑向蝇贪——瓦房店市李官镇龙王庙村原村委会主任刘某某案件警示录》并制成碟片,供大连市各区市县党员干部观看,发挥“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的作用。

法院审理查明:

2011年春天,贾某、耿某等人欲承包龙王庙村的青龙山,通过中间人阎某联系具体承包事宜。同年6、7月份,中间人阎王找到时任某村委会主任的刘某某,希望刘某某为承包青龙山提供帮助,刘某某同意。之后,刘某某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将青龙山以人民币30万元对外发包,并发布招标公告。刘某某采取告知中标价格等方式,将青龙山的承包权发包给李某(中间人安排的顶名承包人),后李某将青龙山的承包权又转包给贾某、耿某等人。在此过程中,刘某某收取中间人阎某好处费人民币60万元。

据刘某某供述:

2011年春天,于某的朋友通过阎某联系我承包龙王庙村青龙山的事,这之后我组织召开了村民代表会议,经研究决定,将青龙山对外发包,价格为30万元,我让刘某写了一份青龙山对外发包的竞标公告,我又和李官镇林业站联系了一下,让他们帮忙用GPS定位仪给青龙山出个地理坐标图,然后我又准备了一套青龙山对外发包价格评估的相关资料,我将这些资料一并给了阎某,并对阎某说:“青龙山的承包价格需要进行评估,村里研究青龙山的承包金是30万元,你找一家评估公司,让他们把承包金也评估在30万元左右”。

然后阎某怎么联系的评估公司我就不知道了,后来评估公司(备注:大连瑞博资产评估事务所)出的评估价格也是30万元。评估报告出来以后,我找到阎某,对他说:“村里开完会了,评估也做完了,我多费点心没事,但是我不能白忙活,得给我点好处”。阎某问我想要多少钱,我告诉他除了承包金之外,我要60万元,并让他们先付10万元定金。后来阎某把10万元存到我农业银行卡里了。

我收到10万元以后,我让阎某找人先顶名把青龙山承包下来,阎某找了李某。为了让李某中标,我做了一些安排,具体怎么安排的记不清了,并交代阎某,让李某把投标金额写在31万元以上,这样就能保证李某中标。后来李某以31.2万元顺利中标,并签了承包合同,也把承包金交了。这之后,阎某把剩下的50万元好处费分别存到我和陈某的农业银行卡里,每张卡里存了25万元。之所以存到陈某的卡里,是因为我之前向陈某借款,这样相当于我还了陈某25万元。

法院另审理查明刘某某职务侵占事实:

2007年7月,某村因新建村委会办公楼,决定将该村村民王某承包的12亩西洼地的承包经营权收回。收回上述12亩土地后,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由他人顶名并倒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侵占上述12亩土地中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然后再并转让获利,先后将转包金15万元和6万元据为己有。

2018年12月16日,瓦房店市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某次日到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北部办案基地接受询问。次日9时许,刘某某在镇纪委工作人员陪同下到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北部办案基地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村财产权利,构成职务侵占罪,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刘德强利用其担任瓦房店市李官镇龙王庙村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十一万元,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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