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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什么条件「征收土地的案例」

来源:   2023-06-15 10:17:08

【裁判要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树宇,男194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平江南里39-301。

被申请人(一审河西区政府、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

法定代表人姜德志,区长。

再审申请人马树宇因诉被申请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西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的(2020)津行终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发改基础(2015)20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同意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审的《天津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天津市地铁11号线在该建设规划范围内。2016年6月28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津发改城市(2016)559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地铁11号线一期(水上公园站一六经路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1号线建设项目列入《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之后,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2016)建预申字29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016年6月12日,原天津市规划局为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核发(2016)津线选证001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018年9月17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地铁11号线各站点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请示》,确定黑牛城道站房屋征收的四至范围为:东至尖山路,南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工程管理处、平江南里小区,西至规划乐成路,北至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后勤附房、平江南里小区换热站市煤气总公司河西营业所。2018年9月18日,原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原河西区房管局)作出《关于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黑牛城道站房屋征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2018年9月25日,原河西区房管局作出《天津市房屋征收项目公告》。

2018年9月30日,该局组织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投票选取天津津港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天津博成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河西区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黑牛城道站)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2018年10月1日,原河西区房管局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房地产评估委托书》,委托其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评估。经河西区政府批准,原河西区房管局书面委托天津市河西区房产发展公司拆迁中心承担包括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等工作在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2018年11月26日,天津市河西区政府将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和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河西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河西区住建委),作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不再保留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区房地产管理局。

2019年2月21日,河西区住建委就被征收房屋的坐落地点、产别、产权人(承租人)、用途、建筑面积进行公示。同日,被征收房屋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河西区政府还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发布《关于<河西区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黑牛城道站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告》,征求意见期限为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3月22日。2019年3月26日,河西区政府作出《关于对<河西区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黑牛城道站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建议的答复》。2019年3月26日,河西区政府作出《河西区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黑牛城道站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风险等级为中风险,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拆迁补偿款同时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支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2019年3月26日,河西区政府作出津河西政征(2019)3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3号征收决定),并附《河西区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黑牛城道站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关于对特殊人员、特殊家庭实施补助的具体办法》等附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选择权,提供包括纯皓家园、龙瀚馨园、仁湖里、天房美域豪庭四处的产权调换房屋,于同日公告。马树宇租住的位于天津市××牛城××平江××号××41.38平方米公有住房,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19年5月5日,马树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3号征收决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2行初155号行政判决认为,河西区政府作出3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马树宇的诉讼请求。马树宇不服,提出上诉。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行终92号行政判决认为,马树宇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马树宇申请再审称:河西区政府先选择和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后作征收决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九、二十一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本案中,为修建天津市11号地铁公共利益需要,天津市将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天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项目符合用地、规划要求。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河西公证处的公证下,投票选取评估机构并进行公示。评估机构受委托开展评估工作,并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河西区政府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满30日后,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对反馈意见、建议的答复。同时,作出征收决定前,河西区政府还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范方案,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3号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明确征收范围、实施主体等相关法定事项,所附征收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选择权,提供可供选择房源,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号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马树宇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马树宇主张,河西区政府先选择和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后作征收决定,程序违法。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未对选择和确认房屋征收补偿价格评估机构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之后作出明确规定,马树宇亦未提供天津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马树宇认为河西区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缺乏法律根据。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树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树宇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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