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不符合条件退租不退的「公租房不退房后果」
来源: 2023-06-07 16:16:20
欠租半年多,买了商品房,
却仍霸占公租房不退……
(来源网络)
近日,清新法院审查了三宗由清新市场和房管中心申请对梁某3人强制执行退房交租的非诉案件,并成功协调处理办结,目前梁某3人已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这是清新法院自2016年集中管辖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以来,首次办理涉及公共租赁住房腾退问题的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审查案件。
案情回顾
梁某、吴某、韦某曾经住房困难,申请了住房保障,并分别与清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清远市清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后,清新市场和房管中心在重新审核时发现梁某等人已不符合《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其中梁某在清远市清新区已购买了房屋,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吴某、韦某因没有参加工作,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而丧失承租资格。
(来源网络)
清新市场和房管中心遂向梁某等人作出《清远市清新区保障性住房取消保障资格退房决定书》,责令梁某等人限期退房搬迁,并支付超期居住的租金,但梁某等人却拒不腾退公租房,亦不支付超期居住的租金。清新市场和房管中心经催告梁某等人履行退房决定无效后,遂向清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清新法院高效协调租户退房交租
案件承办人收到相关案件后,立即对该批非诉审查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属于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或者外来务工人员,若简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为此,承办人决定先采取协调处理的方法让承租人主动退房交租。
承办人从梁某入手,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让梁某认识到了其自身的错误。梁某表示马上退房并交租,并在清新法院立案审查的第3天便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考虑到吴某与韦某属于原劳动合同已届满尚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导致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特殊情况,通过沟通协调后,承办人决定给予其数天的搬离时间,吴某与韦某均对法院与清新市场和房管中心的工作表示理解,并在限期内自行搬离了公租房及交纳租金。
(来源网络)
“
清新市场和房管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作出退房决定后,梁某等人半年多都未主动搬离公租房及交纳租金,现在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承办法官的协调下,梁某等人在半个月时间内就主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效率实在是高。”在这起行政非诉审查中,清新法院注重协调和解,力争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
”
法官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条件中,其中一条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包括安居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和自建私房等的条件。本案中,梁某在租赁期间内购买了住房,明显丧失了承租资格。
吴某、韦某的情况则是因为不符合《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是在本市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所以丧失承租资格。
在本案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清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承租人不得转让、转租、闲置、出借、调换、抵押所承租公租房,并不得改变公租房使用功能。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人(出租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在公租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含本数)未缴纳租金的;
3.改变公租房房屋结构,擅自对公租房进行装修的;
4.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公租房的;
5.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或者改变为其他使用功能的;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租房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毁损的;
7.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公租房资格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通讯员 | 陈桂清 雷卫华
编辑 | 谢紫晴
欢迎关注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