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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侵犯幼女 被害人父亲选择4.5万元妥协 法院判无罪 为何

来源:   2023-03-13 14:17:27

中国家庭教育的通病,往往系对性教育视而不见,即使家教中不再有三从四德的禁锢强制,但也依旧改变不了对性的避讳。

性教育性防范意识缺乏,科技的快步发展,人性、社会逐渐复杂,未成年女性深陷网络,家庭父母未能及时正确引导,导致未成年女性对网友的信任程度大于父母,最终引发性侵案件。与其说是性侵案件,倒不如说是未成年女性早恋导致的结果。

这种结果的产生,根本原因在于父母缺少对子女性教育,缺乏关爱。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事后竟有的家庭父母不积极补救,更有甚者,认为事情已经发生了,听之任之。

2018年就发生这样的案件,刘某对女儿疏于关心,导致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儿结识网络陌生男子,并最终发生关系,事后刘某竟然觉得这是女儿选择的结果,并选择与犯罪嫌疑人和解,接受45000元的赔偿。

但是因为涉及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案件,本着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的初衷,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强奸罪,必须要接受刑事处罚,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重判该犯罪嫌疑人,可最终法院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并无罪,随后释放。

难道这是因为刘某接受45000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的结果?还是另有他因?

失踪的11岁幼女?

昌黎县人民法院

2017年6月11日,昌黎县公安局马坨店派出所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其孙女刘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早上被一陌生男子接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警方尽快立案,帮忙寻人。

可由于失踪人刘某某系6月10日不见,按照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失踪需要超过48小时才予以立案,6月11日,刘某某失踪时间并未满足48小时,警方遂提议先回家等待,刘某某很有可能系外出未归,并交代报案人如果刘某某归家,记得到派出所销号。果不其然,6月11日下午七点左右,刘某某被陌生男子送回家中,刘某某并非失踪。

失踪真相系和网络认识的网友外出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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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回家后,在父亲刘某的逼问下说出了真相。

原来,五年级的刘某某因为接触某手短视频软件,相识了25岁的朱某。因为朱某熟悉昌黎县,自己父母又不常管自己,刘某某在与朱某网络聊天时,提出让其带自己到昌黎县城玩。

2017年6月10日上午,朱某驾驶摩托车到达刘某某提示的地点——昌黎县马坨店乡。接到了刘某某后,二人到了接昌黎县海滴韵小区附近的莱尚网吧上网。

之后,在朱某的朋友邀请下,二人去了黄金海岸海边游玩到晚上22时。因为时间太晚,刘某某到朱某临时居住的昌黎县二街房间内过夜。

直至第二天下午18时左右,朱某才驾驶摩托车将刘某某送回其居住的村庄。当晚刘某某并没有向父亲交代和朱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

根据报案规定,报案需要销案,6月12日一大早,刘某带着刘某某到公安局说明情况,在警方的询问下,刘某某称自己与朱某发生了性关系。

失踪当晚是否真的发生关系?朱某对此坚决否认

来源于网络

由于刘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办案民警发现刘某某体表存在淤痕,后经检查,刘某某颈部、双某上方共有四处淤痕。刘某某对于淤痕的说法,系朱某亲吻所致。

随后,办案民警带刘某某去医院进行妇科检查,意愿出具诊断证明结论为,处女膜未见新鲜裂痕。后秦皇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检验报告,从刘某某身上未能检验出精斑成分。

2017年6月14日,昌黎县公安局在昌黎县处将朱某抓获。经过审讯,朱某将事实供述,其与刘某某系某手短视频认识,二人第一次见面系2017年6月10日,见面刘某某说自己17岁,朱某从其身高和身材看不出其年龄。

当天二人有去过上网,又去了海岸游玩,之后由于时间太晚,刘某某不敢回家,朱某才带其回出租屋过夜,但期间二人并未发生关系,朱某坚决否认刘某某身上的伤何系自己所致。

朱某被拘留后,刘某选择了45000元达成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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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进被拘留进看守所后,中间人找到了刘某,欲与其达成协议,要求刘某带其女儿到公安局重新作证,否认刘某某与朱某发生关系。

对于朱某是否真的强奸其女儿,刘某实际是不敢肯定的,而且事情闹到十里八乡邻居都知道,自己面子挂不住,再想到自己女儿也觉得朱某对其挺好,答应谅解朱某,正好应了女儿的心思,最终刘某选择了接纳45000元的赔偿,达成谅解。并带女儿重新到公安局录制了口供。

强奸罪系公诉案件,控诉权在检方,朱某被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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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系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主要目的系维护社会秩序,惩戒犯罪人,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刘某带女儿重新录制口供亦不能让朱某免于起诉。

最终昌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与刘某某网上聊天相识。2017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朱某与刘某某相约见面,后朱久带刘某某去了莱尚网吧上网。当晚,被告人朱久与刘某某及朋友去了黄金海岸海边游玩,后回到朱久在昌黎县某出租屋内,朱久与刘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照片、书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不满十2周岁的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应当认定朱久“明知”对方是幼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完整的强奸罪系如何归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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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需要证据予以证实。

如果未发生性关系,只是具有强奸的目的,则可能系强奸未遂或者中止,有证据证据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系认定强奸罪既遂的标准。

刑事案件重证据,证实发生性关系的事实除了需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还要求被害人进行陈述陈述,以及证人证言、指认照片、书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中又最直接最能反映是否发生关系的证据无疑是鉴定机关的鉴定意见。

2、需要有证据证实有无违背被害人意愿。

对于强奸罪的入罪标准,上述法条规定有两种:

其一,针对已满十四周岁女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系关键,犯罪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去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违背其意愿,强行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在此种归罪中,需要排除妇女是否存在“半推半就”行为,结合案发前、案发中、案发后,妇女有无被控制,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再从妇女身上有无伤痕,发生关系时所处环境,以及是否第一时间是否报警等。

其二,针对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与其发生关系时,行为人是否明知其未年满十四周岁,这里的明知包括了应当知道、应该、可能知道。如果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无论强行,还是不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都自然构成强奸罪,但如果不明知,且受害人系自愿行为,显然,就不能再判其有罪了。

因此,针对此年龄段的强奸罪归罪的问题,《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做了详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主观明知”的问题。

3、以上两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缺乏有效证据证实,都将会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

我国法院审判案件的标准,一是案件事实清楚;二是证据确实充分。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无需举证证明自己无罪,举证责任在于检察机关,那么如果检察机关不能提供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的,就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卜确实不充分,属于“疑罪从无”,法院审判也就会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予支持,并无罪释放犯罪嫌疑人。

具体到本案,朱某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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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说明的是,本案的刘某某案发时年仅11岁,如果在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朱某确实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的,就要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进行判断朱某是否存在“主观明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这一款相对于其它两款来说较为严格,如何理解呢?意思就是说只要与不满十二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为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而是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

在本案中,只要有证据证明朱某和刘某某发生关系,就是强奸罪,不听从朱某辩解,从严处罚。

2、综合全案,能够提出来证明朱某与刘某某发生关系仅有三种。

首先是刘某某的陈述,其在公安机关共做了四次,第一次其称自己已经和朱某表明过年龄为13岁,二人发生关系的地点系海滩附近宾馆,发生关系后下体出血;第二次陈述其称当时和朱某表明的年龄不是13岁,而应该是十七岁,其是自愿与朱某发生关系的,身上淤痕系朱某亲吻所致,而且当时自己下体出血曾用卫生纸擦拭,地点在朱某的出租屋;第三次其称身上淤痕系和其他人打架所致,其没有和朱某发生关系;第四次其称自己确实说自己17岁,真的有和朱某发生关系,第三次不承认是因为得到了朱某姐姐的好处,说谎了。

其次是公安机关调取的《昌黎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某某下体5点处稍充血,处女膜未见新鲜裂痕。但是当事医生讲无法确定刘某某下体充血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也无法确定是何时形成的。

最后,鉴定意见书验报告中,从刘某某身上未能检验出精斑成分。

3、上述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朱某始终否认,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有强奸罪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①被害人刘某某关于案发经过的多次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客观性不足。其第一次陈述与被告人朱某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及具体情节与在案其他证据明显不符,所作陈述动机存疑。

其第一、二次陈述与被告人朱某发生性关系时下体出血,与昌黎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查体见被害人下体外口5点稍充血,处女膜未见新鲜裂痕不符。

其第二、五次陈述发生完性关系后用卫生纸擦拭,但侦查机关未能提取相关物证。

②综合鉴定机构并未从送检样本内检测到人体精液成份这一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之间不能闭合,达不到结论唯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

综上,只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朱某始终否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有强奸罪的证据之间不能闭合,形成证据链,因此本案应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属于疑罪从无,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朱某的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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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事关刑事责任的承担,采取的是严格证据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经核实,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朱久犯有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并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人朱久始终否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朱久犯罪不能成立。

故判决朱某无罪。

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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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本案被告人朱某被无罪释放显然并不是因为刘某选择接受朱某姐姐45000元的谅解赔偿,而是在整个案件本身不存在足以认定朱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证据证明,最终必须“疑罪从无”,无罪释放朱某。

但从本案中也不难看出,刘某某的家庭确实存在问题,尚在读五年级的刘某某得到父母的关爱显然不足的,不然也不会通过互联网认识陌生人,而且事后刘某某的父亲竟然觉得救朱某出来是顺了十一岁女儿的心,刘某某才十一岁啊,朱某已经25岁,真不知道刘某是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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