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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流程是什么?一般有这几个步骤

来源:凯诺拆迁律师   2022-01-27 17:05:01

无论是土地征收还是房屋拆迁征收,在我国法律上都有着严格的法定程序,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必须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依法进行,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这也是我们天天都在这说的。

只有这样,那么具体的征收工作才能顺利地进行。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办案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告诉大家,房屋拆迁流程应该是怎样的,相关部门怎样征收才是合法的,同时,大家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也可以进行参考。

首先,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或是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一般不能少于30日。

国有土地征收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但是,相关部门在征收之前需要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同时还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就补偿事宜签订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签订必须要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合法的基础上,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协议有异议,或是发现协议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等,那么征收方就需要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一步地进行协商、沟通,确保被征收人权益不被侵害。

协商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仍然对补偿协议有异议,那么此时,建议被征收人保持冷静,及时地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者,作出补偿决定

当然了,如果补偿事宜经过几番协商之后,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征收方也不能迫不及待地就将被征收房屋给强制拆除,直接拆除那么势必是不合法的,此时征收方应依法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或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对该决定不服,那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提醒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该决定后,置之不理,既不履行补偿决定,也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是提起诉讼,那么等来的不是司法强拆就是行政强拆,即相关部门直接将被征收房屋给拆除。因此,大家对于这一点一定要铭记于心。

最后,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对补偿不满意,但是被征收人并没有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那么相关部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根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实施地表清理和房屋拆除。但相关强制行为不得扩大强制清理的范围或者使用违法手段造成被征收人扩大损失的产生。

总之,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的,房屋拆迁应当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在补偿没有落实到位之前,即使签订了补偿协议,也不要提前搬离被征收房屋,否则会对自己极为的不利。另外,一旦遇到拆迁问题,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为您出谋划策,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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