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1-01-04 12:39:02
138.66吨“洋垃圾”铜污泥乔装成了“铜矿砂”进口,被海关当场查获。非法进口的固体废物,处置费用由谁承担?对于这起备受关注的中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华远公司将与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人民币1053700元。
铜污泥乔装“铜矿砂”虚假报关
2015年初,华远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卫东与黄德成、薛强等人在昆山见面,钱卫东提出购买进口铜污泥的需求,并就价格等事宜进行协商。
薛强在韩国联系外商组织货源后,于当年9月以《钱总货物清单222》传真等方式告知华远公司,清单上列明三种规格的货物:规格A铜13%、水份22%,规格B铜18%、水份50%,规格C铜24%、水份11%。
华远公司根据货物清单上的报价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货款45万余元,米泰公司将部分货款分别转给薛强和米泰实际经营者陈亚君,由陈转给黄德庭,再由黄在上海港报关进口。
于是,138.66吨的铜污泥被乔装“铜矿砂”进行虚假报关。不料,货物进关时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
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
2017年12月,检察院就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共同实施走私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9月,法院判决米泰公司等被告人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米泰公司罚金20万元,黄德庭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薛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19年6月,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米泰公司、黄德庭、薛强、华远公司4名被告连带偿付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
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认为,这批铜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应从严管理,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处置费用为105万余元。
审理中,米泰公司和薛强提出要追加米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楠、实际经营者陈亚君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陈二人在本案中均以米泰公司的名义对外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系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由米泰公司对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对追加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处置方式和费用是否合理这一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铜污泥目前因客观原因已无法进行退运,相关部门复函以及专家辅助人的出庭意见则表明,涉案铜污泥来自铜锌冶炼过程中烟气处理、脱硫处理、废水处理等过程中的废弃物质、残余物,含有大量的重金属,为避免二次污染,应从严管理,并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海关和环保单位的监管下进行无害化处置,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后,华远公司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
针对二审中的三大焦点,上海高院阐明:华远公司上诉称,法院应该依照刑事责任的判决确定公益诉讼的赔偿责任主体,该公司未被刑事处罚,所以不应连带承担处置费用。对于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因被查扣的固体废物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针对非法入境而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故驳回华远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起全国首例涉“洋垃圾”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的价值和意义,据上海高院资源审判庭相关负责人介绍,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立三项裁判规则。规则一,未被判处刑事责任,但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规则二,“洋垃圾”即使因被查扣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但行为人仍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规则三,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当纳入侵权赔偿范围。
上述三大裁判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审判指导,为社会提供行为规范。
第二,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该案通过让所有侵权人共同赔偿处置费用,提高了行为人的违法成本,鲜明体现了谁侵害谁担责的原则,同时降低了社会治理成本,走出了政府买单的困境。
第三,促进“洋垃圾”进口的源头治理。本案中的华远公司是进口“洋垃圾”的实际进口方,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相关企业进口“洋垃圾”、非法牟利的冲动,有利于进一步守好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大门。(见习记者丁波 记者蔡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