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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房贷政策「锦州廉租房」

来源:   2024-03-03 16:16:26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抑制房地产泡沫,建立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锦州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目标

★到2020年,锦州市要初步建立起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

★城镇住房保障要从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鼓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选择房源,政府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类型给予租赁补贴,满足群众多层次多类型的住房需求;

★将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加大租赁住房供应。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规模占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滚动计划安排

2017年落实扶持政策

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青年医生、青年老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一线市政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及其他住房困难的行业职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结合我市集中建设的“安馨家园”公租房分配工作,统一向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人员进行分配。进一步推动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政策规定要求,且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全面落实承租人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培育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或拓展经营范围,通过采取租赁、购买的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按照《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收购待售商品房租赁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精神,利用市房屋管理处房改售房款和房屋重置资金以及市安居房屋公司资金,面向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购普通商品住房,开展租赁经营工作。

2018年计划

1.目标

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全部分配完毕,初步建立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启动培育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工作。

2.任务

(1)完善土地供应方式。鼓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按照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

(2)引导房地产开发配建。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情况,合理设定配建规模和布局,适时研究制定租赁住房配建政策。将租赁用房作为土地出让的竞争条件,即在同等条件下,配建租赁用房比例高的开发企业优先竞得地块。

(3)鼓励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4)培育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用于对外出租经营,并享受生活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自有住房。

(5)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探索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6)放宽租赁用房限制。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7)推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省制定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8)通过采取购买和配建的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由市住建委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公租房分配入住工作进行督导督查,尤其对分配工作进展相对缓慢的个别单位,进行重点督导,找出问题的症结,尽快解决问题,让住房困难群众早日入住,确保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全部分配完毕。

2019年计划

1.目标

到2019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供应计划,逐步将我市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配建的公租房接收并分配到户,推行公租房货币化制度。力争培育1家以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租赁房屋规模占有较大市场份额。要初步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和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

2.任务

(1)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2)强化联合监管。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并及时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与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共享。住建、公安、工商、城监、税务、金融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管服务体系。

(3)规范中介行为。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发挥中介机构在住房租赁中的积极作用。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

(4)发挥物业作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5)加强配建公租房的监管。督促各县(市)区做好配建公租房的监管和分配入住工作。扎实稳妥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实施步骤和推进措施,启动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

2020年计划

1.目标

到2020年底,逐步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制度性建设,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实现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公租房保障方式。各县(市)区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占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

2.任务

(1)编制“十四五”住房建设规划。将租赁住房供应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供应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2)实行公租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以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为主和实物配租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逐步达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其中一种保障形式。完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退出机制。加强部门信息共享,规范基本住房保障年审制度。保障对象每年年审时主动申报家庭情况,不再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及时停止保障,对违规领取的补贴予以追缴。

(3)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开展对各县(市)区四年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评价,总结成效,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记者|侯树河

编辑|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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