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楼市快递 >

南充门面出租无转让费「房屋转租的法律后果」

来源:   2023-12-14 10:16:58

市民杨克俭在未征得房东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女儿杨菲将承租的两间门面房转租给崔媛,并收到定金1万元。 但后来双方未进行房屋交接。崔媛将杨菲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其返还定金并承担利息。昨(27)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追加杨克俭为被告,日前判决其返还原告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 转租门面房并收定金

顺庆区某街有两间门面房, 原系南充某单位在管理和使用。2011年9月1日, 该单位将这两间门面房租赁给林伟,合同上约定:租赁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1日,合同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租甲方房屋转租给他人。2012年7月6日, 这家单位将这两间门面移交顺庆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管理。国资中心向林伟发送了该处门面房已归其管理的书面通知。2013年3月6日, 林伟将门面房转租给杨克俭,用于经营音乐器材。经营期间杨克俭向国资中心缴纳了租赁费用。 后来杨克俭向外转租门面,其女儿杨菲参与了转租事宜。门面转让广告上同时留有杨克俭和杨菲的电话。

2014年3月上旬, 市民崔媛看到该广告后,欲租赁该门面房经营餐饮,与杨菲接洽协商, 双方约定门面转让总价为18万元,杨菲承诺在3月19日前搬出室内原有的物品。3月13日,崔媛向杨菲交纳了1万元定金,杨菲出具收据, 并在收据上载明在3月19日全部搬出门市部内物品后再付余下的17万元。之后,杨菲将这1万元定金交给了父亲杨克俭。但崔媛得知房屋管理方国资中心不同意转让, 而且杨氏父女也未如期搬出室内物品,遂表示不再租赁这两间门面,找杨菲退还定金,但遭到了拒绝。

退定金闹上法庭 原被告各执一词

2016年6月1日,崔媛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将杨菲告上法庭,要求杨菲返还定金1万元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法院立案受理后,6月5日, 门面原来的管理方南充某单位办公室在其与林伟的租赁合同以及林伟与杨克俭的转租协议上签署“同意转租”字样并加盖印章。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发现杨克俭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 遂于6月28日依法追加杨克俭作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中,原告崔媛诉称她在缴纳定金后,房东不同意门面转让, 同时被告未能如期搬出室内物品,故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定金1万元并按24%的年利率支付资金利息。

被告杨克俭和杨菲辩称: 原房东追认同意门面可以转租, 被告将门面转租给原告并收取定金,是合法有效的;收取定金后,他们曾多次要求崔媛接房, 但她明确表示不要这个门面了,因此是原告违约在先,给被告造成了较大损失,被告不应该退还定金。

法院判决转租无效 被告退定金付利息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杨菲与杨克俭系委托代理关系, 杨菲因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直接由杨克俭承担。

本案中, 南充某单位与承租人林伟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所租甲方房屋转租给他人”,该条款应约束次承租人。2012年7月该单位将门面房移交国资中心管理后, 其在门面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概括转让给国资中心, 该单位不再享有门面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其对门面租赁合同“同意转让”的追认无效。杨克俭在未取得现管理方国资中心同意的情况下,对门面进行转租,事后该转租行为也未得到国资中心的追认,因此杨克俭未取得该门面房的转租权,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定金合同应当无效,被告杨克俭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杨克俭在本案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崔媛定金1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有利息。(文中人名为化名)(记者 何显飞)

(原标题:擅自将门面转租他人 法院:转租无效退定金)

律师说法 定金在什么情况下返还

律师雷震: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业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家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杨克俭收取了崔媛交纳的定金1万元, 虽然双方最终未进行房屋交接,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崔媛与杨克俭之间成立定金合同关系,双方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杨克俭未取得该门面房的转租权,导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崔媛拒绝租赁门面房的行为,合法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应理解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主合同,不应包括本案定金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杨克俭主张其有权没收定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杨克俭自始至终并没有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所以法院只能判决杨克俭返还定金,而不能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