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产生纠纷 白山市江源区法官依《民法典》成功调解
来源: 2023-11-16 08:16:29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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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日,白山市王某与陈某达成租房协议,陈某将某小区202室租赁给王某。
2020年10月20日起租期一年,房租费人民币3600元。可是在2021年4月,陈某的前妻找到王某,告知王某这套房屋产权人是自己,不应该由陈某租赁,并与王某达成协议,将此房屋售于王某。
2021年4月28日,王某与陈某前妻到市政府政务大厅办理了不动产产权证过户手续。
由于房屋在4月已经归王某所有,故王某向陈某追偿半年的房屋租赁费1800元。
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王某向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庭工作人员了解基本案情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分流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陈某说:这套房子是我与前妻离婚的时候分给她的,可是离婚后她外出打工,当时口头约定好,这套房让我帮忙打理。这些年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一直是我交,她也一直没给我钱,我将房屋出租,是为了抵偿这些年交的费用。
既然她将这套房子卖给了王某,那么这笔租金就应该由她支付。
为了缓和陈某的情绪,调解员将陈某带到旁边的调解室依据《民法典》进行单独调解。
经调解,陈某最终答应返还王某租金1000元,王某也欣然同意。随后,陈某便去银行取出1000元现金,当场交给了王某,至此案结事了。
法官介绍,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内容: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东亚经贸新闻记者 周东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