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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单位分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军产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   2023-10-13 12:16:18


最高院裁判观点

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民事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1辑(总第53辑)

01

案情简介

王某生前系军队退休文职军官,王某退休后,军队根据王某军龄和职称分配给其一套房屋居住。

王某与原告张某于1999年再婚,两人于2000年交纳该房屋购房预付款4.55万元,其后,王某于2001年与军队签订购房合同,房屋总价款为41.55万元,王某通过个人住房补贴结算抵扣剩余房款37万元。军队于2012年将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

王某于2017年去世。王某生前立有遗嘱,表示房屋由其女儿王某某继承。

王某去世后,原告张某认为房屋系其与王某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其在继承开始之前即已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房屋剩余50%的份额则属于王某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各继承人平等分割;而王某的女儿王某某则认为房屋系王某以其婚前住房补贴作为资金来源购买,该房屋属于王某的个人财产,与原告张某无关,房屋应由王某某按遗嘱继承享有全部份额。

因双方分歧过大,原告张某将王某某诉至海淀法院,请求分割房屋。本案历时四年,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审判程序。

02

裁判观点

NO.1 一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17799号民事判决认为,诉争房屋虽系王某在与张某婚前即已由军队分配居住,但并未出资购买,亦未取得产权。在王某与张某 1999 年结婚后,方开始购买房屋,两人于 2000年支付了预付款45500元,王某于2001年签订了购房合同,于2012年取得了产权。而对于此房屋的性质,王某与张某在结婚之前及婚后均无书面约定归属,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亦无按个人出资数额认定房屋性质的规定,故应依婚姻法的规定认定此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并非王某婚前财产。遗产继承时应先析出一半归张某所有,另一半为王某的遗产,按其遗嘱由王某某继承。

对于张某与王某婚后所购房屋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一节,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并非均可用金钱数量衡量,且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经济活动不需要对价,故双方婚后为购置共同房产而支出的款项,无需区分各自出资数额。

故判决王某名下案涉房屋中50%的份额归张某所有,该房屋另外50%的份额为王某遗产由被告王某某继承;继承后张某、王某某各占有该房屋50%的份额。

NO.2 二审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655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关于案涉房屋的继承分割及居住使用问题,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原系军队分配给王某居住的房屋,王某与张某再婚后,王某与军队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购房款的支付分为两部分:与张某共同支付预付款、王某婚前住房补贴及各项补助补贴支付主体购房款。故案涉房屋虽系王某与张某再婚后购买,但王某再婚前已居住使用,且分配与王某本人工作、军龄、职级待遇密切相关,主要购房款亦使用王某再婚前已取得的住房补贴,该住房补贴金额计算至1988年王某退休时,这部分购房款系王某婚前财产,故王某应占案涉房屋的较大份额,一审法院判决张某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份额不当。

本院根据案涉房屋的来源、出资、登记等因素,结合本案继承人、遗嘱等具体情况,确定张某享有10%的份额,王某某继承90%的份额。

NO.3 再审


北京高院(2021)京民申249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诉争房屋原系军队分配给王某居住的房屋,王某与张某再婚后,王某与军队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购房款的支付分为两部分:与张某共同支付预付款、王某婚前住房补贴及各项补助补贴支付购房款。根据诉争房屋的来源、出资、登记等因素,结合本案继承人、遗嘱等具体情况,二审确定张某享有10%的份额,王某某继承90%的份额,并无不当。

03

如其言法

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问题一直属于实务难题,不仅律师在实操中容易出现认识错误,甚至不同法官之间都会在其裁判文书中出现完全不同的裁判观点。

本案历经四年多的审理,前后经过一审、二审、再审三个审判程序,我作为被告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看到了不同诉讼代理人、法官之间,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上存在的理解差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裁判文书则有理有据、观点鲜明地为我们进行了答疑解惑。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要辨别财产来源。如果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确实明确来源于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那么该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即使在婚后取得,也应该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婚后对婚前财产进行区分有较大的举证难度。如果是不动产还相对容易处理,因为根据不动产的登记时间即可辨别出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但对于动产而言,则很难处理,以银行存款为例,即使一方银行账户的部分存款属于其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但由于该方在婚后继续使用该银行账户进行款项收支,这会导致其婚前存款与婚后存款发生混同、难以区分,在诉讼中也不会被认定为婚前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王某的住房补贴之所以能被认定为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因为该款项是军队的专款专户,无法与其他存款混同。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因军产房继承而引发的普通民事纠纷,但本案各级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的裁判观点,对今后律师代理和法院审理婚姻、继承类案件均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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