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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首套房购房补贴「铜陵市公有住房购买政策」

来源:   2023-09-10 14:17:18

为吸引和鼓励各类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支持他们在我市实现“零门槛”购(租)房落户,打造自由无障碍有温度的城市,现就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对普通高校的全日制专科、或技工(师)院校预备技师班及高级班的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4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2.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员,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中级职称资格的人才,或取得技师资格的技能人才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8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3.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或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毕业生,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经社会化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取得高级技师的技能人才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4.对在我市新落户籍且创业就业的博士研究生,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商品住房,创业就业满5年后,其中,9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超过9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的一半购买。

5.对年龄45周岁以下外地来铜创业就业人员,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我市新落户籍的,以及进入我市城区创业就业的农民在市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由财政按每套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每平方米给予300元补贴;不足9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对自愿放弃宅基地指标的本市农民,除享受普惠制购房补贴外,另由宅基地所在地财政按宅基地指标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补贴;退出既有宅基地并拆除附属建(构)筑物的,宅基地所在地财政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补贴1万元。

6.享受上述补贴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5年过户所购住房的,相关补贴予以退回。

(二)租赁住房

1.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且不选择政府免费提供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10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2.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3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

3.上述租赁住房人员不同时享受各种住房保障类租金补贴。

二、购(租)房财政补贴渠道

除已明确资金来源外,其余补贴资金根据“谁用人、谁收益、谁承担”的原则,对在铜官区、郊区购(租)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按市区1:1分担;对在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购(租)房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资金由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担。

三、申请条件

符合上述范围对象的,申请购(租)房补贴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

曾有出售、赠与及分家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发生,均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二)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租赁住房申请租房补贴的,取得《房屋租赁备案证》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申请人应在租赁满1年后方可申请上1个租赁期租房补贴。

(三)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房屋租赁承租人,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为准。

(四)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第1、2、3、4种情形人员,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第5种情形人员,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五)上述购(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

四、办理流程

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办理实行集中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兑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服务中心专设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并联审批窗口,具体实施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留学证明、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申请人在我市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5.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二)受理与审核

并联审批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分别移交至有关部门审核。其中:

人社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社会保险、职称资格或技术工人等级资格等情况;教育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学历学位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国土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及宅基地退出情况;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住房租赁情况和审查涉及享受补贴的房屋上市交易情况;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排、发放补贴资金。

各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窗口转交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提交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确定拟补贴人员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涉及铜官区、郊区的,市人社部门将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提交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辖区,辖区将配套资金合并后发放给申请人。涉及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根据市人社部门提供的补贴名单及补贴金额,自行组织直接发放。

补贴资金发放后,由市人社部门负责汇总补贴相关信息,涉及铜官区、郊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提交市住建部门备案;涉及义安区的,提交义安区住建部门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本意见施行前,符合《铜陵市创业就业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铜人社〔2017〕63号)、《铜陵市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铜办发〔2017〕24号)等涉及财政补贴的,仍按原文件执行。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枞阳县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8年11月26日

政策解读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的实施意见》相关问题解答

01

Q

享受补贴的购房人,所购房屋过户是否有限制条件?

A

《意见》规定,对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未满五年过户所购住房的,相关补贴予以退回;满五年以后过户的,相关补贴无需退回。

02

Q

《意见》对来铜创业就业人员租房有何补贴?能否同时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类租赁补贴?

A

《意见》规定,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且不选择政府免费提供商品住房的博士研究生,十年内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对新落户籍在铜工作暂无自有住房的35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本科和大专、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三年内分别按每人每年1.5万元、1万元和0.6万元的标准发放租房补贴。同时规定上述租赁住房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各种住房保障类租金补贴。

03

Q

购买二手房是否符合《意见》要求?

A

不符合。《意见》明确,申请人需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不属于新建商品住房。

04

Q

《意见》实施期限内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合同备案,但《不动产权证》取得时间超出实施期限的,对申请补贴是否有影响?

A

不影响。《意见》明确,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购房补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此期间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并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申请人,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可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申请《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申请时间不受取得《不动产权证》时间限制。

05

Q

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2种情形人员“年龄40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人员”是否含非全日制毕业生?

A

是。《意见》规定的本科学历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成教、夜大等非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人提交的毕业证书编号以在学信网查询为准。

06

Q

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3种情形人员“年龄45周岁以下的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中取得985、211高校的毕业证书是否含非全日制?

A

取得985、211高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不含非全日制本科学历。

07

Q

《意见》中“新落户”人员的定义是什么?

A

(一)铜陵户籍从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

(二)铜陵户籍毕业生因就学迁出,毕业后迁回的视同新落户人员,户籍迁回时间须在毕业后两年内;

(三)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落户我市的毕业生。

08

Q

《意见》规定,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系指毕业多少年内的毕业生?枞阳县户籍未迁出毕业生是否视同新落户人员?

A

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对时间未作限定。枞阳县户籍亦属于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也视为新落户人员。

09

Q

入学时将户籍迁至所在学校,2019年1月1日前毕业并将户籍迁回本市,2019年1月1日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否享受《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

A

因就学迁出的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将户籍迁回我市的可享受《意见》规定的财政补贴。

10

Q

先购房后缴纳社保是否享受补贴?缴纳社保时间有何要求?

A

《意见》规定,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1、2、3、4种情形人员,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落户我市的户籍人口,且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本市户籍未迁出的毕业生视同新落户人员。申请人系第一条规定的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第5种情形人员,应在我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缴纳时间从2019年1月1日开始计算。

11

Q

在铜的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申请补贴?

A

省直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铜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意见》规定申请补贴。

12

Q

在铜无自有住房记录,在外地市购房并在我市有公积金提取记录,是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购房条件?

A

《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含共有产权)且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保障性住房等),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曾有出售、赠与及分家析产等房屋交易行为或相关情况发生,均不列入首套住房范围。

13

Q

夫妻双方都符合条件,是否可同时申请?

A

不可以。此项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最高条件申报。

14

Q

2019年1月1日前就已在铜工作但户口未迁入的是否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补贴条件?

A

申请人必须是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落户我市,同时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购房补贴。

15

Q

《意见》对购房人(申请人)婚姻状况及家庭住房情况是否有具体要求?

A

有。认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拥有住房的,不能享受《意见》规定的补贴。

16

Q

《意见》对购买商品住房是否有位置和面积限制?

A

《意见》对在我市购买的首套新建商品住房既无位置限制,也无面积限制。《意见》并未要求必须购买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9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意见》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不享受补贴。

17

Q

大学毕业后在我市未就业、未缴纳社保的是否可以享受补贴政策?

A

根据《意见》第三条规定,不符合补贴条件;若申请补贴,需先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还需符合《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18

Q

创业就业人员能否同时享受购房和租房补贴?

A

不能。《意见》在申请条件中明确规定购(租)房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19

Q

创业就业人员申请购(租)房补贴需提交哪些材料?

A

《意见》规定,申请购(租)房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铜陵市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需提供婚姻证明及家庭成员身份材料(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

(三)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留学证明、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请人在我市创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五)《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20

Q

创业就业人员申请购(租)房补贴受理地点设在何处?

A

《意见》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在行政服务中心专设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并联审批窗口,具体实施购(租)房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21

Q

财政补贴发放时间和方式?

A

《意见》明确,创业就业人员购(租)房补贴办理实行集中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兑付,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采取分批发放方式发放补贴。涉及铜官区、郊区的,补贴资金按市区1:1分担,涉及义安区、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由其自行承担并组织发放。

22

Q

《意见》由哪些部门负责解释?

A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3

Q

《意见》何时开始施行?枞阳县如何执行?

A

《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枞阳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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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铜陵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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