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酒案判决「破获特大假酒案」
来源: 2023-08-21 16:16:27
近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周某良等10人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良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罚金。8月29日,各被告人均对一审判决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6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良等10人,经了解认为假冒名酒可以牟取到巨额利润,为此便搜集制作假酒的资料学习。
而后购买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剑南春酒等名酒的外包装、酒瓶、瓶盖等配套标识物,再购买绵竹大曲、泸州御酒、陈年老窖、尖籼等低价位的白酒作为原料,在南宁市不同的地区租房进行制作场地和存放原料酒、假冒名酒包装物的贮存点。
在以上被告人制造假酒期间,被告人黄某宝先后使用其两台车辆为周某良、周某鹏、许某、黄某富等人运送原料及假冒名酒商标的假酒。
同时,黄某宝按照以上被告人的要求将假冒名酒及各种原材料、包装箱、包装盒、瓶盖、商标、标签等运输到指定的地点,并协助收取客户的货款,从中获利。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在被告人周某良等10人的各处出租屋内查获生产制作的各类假酒共5695瓶,涉案金额718.35万元。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各种成品酒使用的均为假冒的注册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周某良、周某鹏、许某、黄某富、黄某宝、周某贺、吴某原、黄某云、罗某妹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邹某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