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租房落户政策「承租房新政策」
来源: 2023-05-28 18:16:46
19日,记者在德州市政府官网上看到,德州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广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关系,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比例的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自持期限不低于10年,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信息、人员、服务等优势,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明确公租房保障对象
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医务工作者和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作为当前住房保障扩面重点,进一步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同时,兼顾新增住房困难群体、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住房保障需求。
灵活确定公租房保障方式
外来人口较多、保障需求较大、公租房房源紧张、库存商品住房较少的县(市、区),应做好保障用房供需测算和分析,确有需求的,可通过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和政府投资集中建设、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合理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
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
鼓励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租房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鼓励实施社会化新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房产
重点关注和满足产业园区、中央商务区和医院、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聚集区租赁住房需求,完善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新建租赁住房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前,会同住建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明确租赁住房持有出租的年限,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之一,纳入出让方案和合同。
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允许将已批地未开工、在建、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按程序调整为居住用地。
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给予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2021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优惠贷款利率的定向金融产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比照保障房建设或者棚户区改造贷款优惠条件发放长期低息贷款。
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租房落户支持
引导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需求,非本地户籍无住房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将住房租赁备案证明作为办理租房落户手续的必要资料。
租赁户子女入学支持
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长期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家庭,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教育主管部门可在统筹考虑教育资源承载力等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租房者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
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