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寿县公租房申请需要哪些条件」
来源: 2023-02-26 12:16:37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淮南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淮南市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淮保办〔2019〕2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2014〕34号)、《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意见》(寿政〔2018〕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我县2019年住房保障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2019年我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申请条件
1.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含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城市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
(3)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2228元及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政策;
(5)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5年以内。
(2)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3)在县城规划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由单位统一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人未婚的,应单独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子女)在县城规划区内无自有住房。申请人具有县城规划区内户籍的,其家庭(父母)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非县城规划区内户籍且持有本县居住证。
(2)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已在本县由用工企业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
(3)申请人已婚的,须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同申请。配偶符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住房补贴;配偶不符合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条件的,只针对申请人进行保障。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配偶及子女)在县城规划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未婚申请人父母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生活的,其家庭在县城规划区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应低于18平方米(不含18平方米),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5)申请人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为2228元及以下。
4.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情形: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二)人均住房保障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1.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8平方米,每户保障面积最大值为60平方米;
2.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保障范围内6元/平方米·月;
3.住房租赁补贴系数:
根据保障家庭不同情况,实行分档补贴:
①低保、低收入、退役军人家庭补贴系数为100%;
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补贴系数为80%;
4.补贴计算公式为:
保障面积(≤60平方米)=(18平方米-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标准×补贴系数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寿县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婚姻、收入信息材料;
(3)被征收房屋家庭户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4)学历证书、居住证明、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清单等。
(5)其他有关材料。如低保证、退役军人证明、低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为1002元及以下)等。
上述材料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物配租工作
(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2019年寿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主要为腾退房源,共34套,其中两室一厅房源10套,一室一厅房源12套,公寓型房源12套。
(二)申请对象。2019年寿县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县城规划区内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1.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县城规划区内常住户口,且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3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私有住房或者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
(3)经县民政部门最新审核认定的低保家庭;
(4)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
(1)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有机动车辆的(不含三轮车、摩托车);
(3)有商业性质房产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与低保家庭同时予以保障,且不受收入限制:
(1)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2)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3)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根据2019年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有多余房源的,可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配租,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寿政〔2014〕34号)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寿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信息材料;
(3)被征收房屋家庭户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等有关材料;
(4)其他有关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优抚证、荣誉证、特困职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上述材料需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若在实际居住地居住满三年,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籍所在地社区协助做好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核查工作。
三、申请时间
住房租赁补贴及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间: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31日。
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按照申请时间要求,及时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咨询电话及地点
电话:0554-4039273
地点:国投大厦9楼寿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住房保障股
寿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