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局最新规定(1)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06 12:06:35
征收标准:(1)首套房且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
(2)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成交价*1.5%;
(3)其他:成交价*3%。
二、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卖方。
征收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房屋过户 税,拍卖房产为3%。)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营业税:
征收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
四、印花税:
征收标准:买卖双方各0.05%。
五、土地增值税:目前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征收标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一般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
六、登记费:
征收标准:(1)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征收标准:(1)新建商品房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
(2)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
(3)其他情况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八、佣金:
征收标准:成交价*3%房屋过户 税,交易双方各付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