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说“不”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1-09-03 10:39:59
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公平竞争行为
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说“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对虚假宣传、恶意不兼容等行为进一步监管。业内人士表示,该意见稿将大力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力规范市场公平竞争行为,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禁止网络虚假宣传
“全脸激活胶原蛋白、提拉紧致淡纹”“效果巨明显”“坚持用一个月,就相当于打一次热玛吉”……去年底,某网红主播曾在淘宝直播平台上如此宣传一款美容仪。然而,其中所言“热玛吉”是对皮肤起拉伸紧致效果的医美项目,在定价、功能、效果等方面皆与美容仪存在较大差异,在无事实依据情况下将两者进行对比,易误导消费者。近日,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向该主播的关联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罚款30万元。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形式多样的网络虚假宣传事件。比如话术含混模糊,致使用户误购假冒商品;隐匿用户差评,或通过好评返现、返红包,增加产品评价页好评量;销售数据造假也频频发生。
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石坡对本报记者说:“类似行为并非新鲜事物,而是传统线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经营中的延伸,只是借助互联网领域的商业模式、技术手段或数据优势,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第二章“网络竞争行为一般规范”、第三章“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干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第四章“禁止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其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网络世界里纷繁复杂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列举和归类。
制止“二选一”行为
今年4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某头部互联网公司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指导书》,对该公司滥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行为,处以182亿元人民币罚款。
同样在4月,某外卖平台也因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接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据了解,商家与该平台为独家合作,佣金抽成18%,不签则为23%。商家一般选择抽成较低的选项,即独家合作,在此情况下再入驻其他平台就会遭到提高起送价格、屏蔽店铺、流量沉底、修改配送范围等“惩戒”。
解石坡解释,此前的规制体系中,“二选一”是“反垄断法”下的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般表现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或上下游企业在经营者自身及其竞争对手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
而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所有企业不论是否为头部企业、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都可能因为作出“二选一”行为,排除和限制对手竞争力、发展潜力,形成相对于其他企业正当经营的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处罚。
为制止滥用大数据、算法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意见稿》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予以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不得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销售区域或时间、参与促销等方式,影响其他经营者经营选择;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引入第三方协助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稿》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还授予市场监管部门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观察员协助调查的权利。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指出,从大环境来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虚拟世界里,与现实中的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监管者难以收集足够有力的证据,且由于网络技术先进性和网络环境滞后性,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专业性强和界限模糊问题,只依靠市场监管部门或难作出专业判断。
解石坡认为,从经营者角度来看,受到调查的企业有提出正当理由抗辩的权利。如能证明其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就可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因此引入第三方协助调查,“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是否有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正当理由提出意见”,实际上是调查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有利于提高调查评估的专业性,又有利于企业行使正当理由抗辩权,因此有利于形成更好的监管规制和更公平的调查程序。“此前在执法过程中,监管机关也会就个案寻求第三方意见和帮助,但并未形成明确制度,这次明文写出,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制度创新。”解石坡说。
记者:王晶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