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死刑犯「西宁市第七中学事件」
来源: 2023-12-08 10:16:10
仅3个月时间,骗了36人300多万元,还拒不支付15名员工的工资……近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被告人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
2016年9月,蔡某以取得西宁一商铺的租赁权,打算成立公司经营业务为由,与受害人朱某等5人口头达成协议,约定合资成立“青海云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朱某等5人出资150万元成为公司股东。
2016年10月16日,“青海云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朱某等5人先后向蔡某银行账户转入150万元入股资金。同年9月至11月间,蔡某又与陈某、周某等31人签订了商铺预订协议,并向受害人收取了2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定金共计170余万元。2016年11月6日,蔡某携300多万元逃匿。
2016年,蔡某租赁一商场的场地用于经营餐饮生意,在其逃匿后,餐馆员工李某等15人无处索要工资,金额共计4万余元。2016年12月29日,西宁市城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蔡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期限届满后蔡某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4月,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城中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蔡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追究其刑事责任,亦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8万余元,退还被害人。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记者/郭红霞|通讯员/赵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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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