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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布公示「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2023-09-11 14:16:49

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第11号)文件相关规定,现将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执行方式公布如下:

一、邢台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区域等级划分

参照《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邢台市主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及标定地价建设成果的公告》(邢政字〔2021〕1号)划分的土地等级,市主城区住宅房屋级别共分为五类区域。

邢台市主城区住宅房屋等级划分

区域等级

区 域 范 围

一级地区域

第一块,兴达路—黄河小区西—粮食储备库西—建设西大街—钢铁路—莲池大街围合区域;第二块,开元路—西大街—站前街—转运街—新华北路—泉南大街围合区域。

二级地区域

一级地外围,襄都路—新兴大街—太行路—中兴西大街—大郭路—北召马路—莲池大街—太行路—邢州大道围合区域。

三级地区域

第一块,二级地外围,东华路—邢州大道—三合庄东—人民大街—襄都路—东关街—东华路—建设东大街—长安路—龙泉大街—滨江路—邢州大道—北召马路—朝阳南街—太行路—金泉大街—开元路—长信北街—长青路—金泉大街围合区域;第二块,任泽区界—南和区界—红星街—石武高铁—邢州大道围合区域。

四级地区域

第一块,三级地外围,任泽区界—邢州大道—石武高铁—红星街—南和区界—中兴东大街—石武高铁—七里河—滨江路—鹿城大街—龙岗大街—襄都路—岗北二街—石武高铁—龙岗大街围合区域;第二块,滨江路—邢左公路—仁义路—团结西大街围合区域。

五级地区域

定级范围内,除上述四个级别范围外的区域。

二、邢台市主城区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根据评估企业的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市主城区各区域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如下:

邢台市主城区各区域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区域等级

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单位:元/m2*月)

一级地区域

12.3

二级地区域

11.8

三级地区域

10.9

四级地区域

9.5

五级地区域

8.7

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过渡期租金按此标准执行。

三、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

按照上述划分的住宅房屋区域等级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住宅房屋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如下:

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

区域等级

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单位:元/m2*月)

一级地区域

9.8

二级地区域

9.4

三级地区域

8.7

四级地区域

7.6

五级地区域

7

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考虑层次、朝向,统一按照此标准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方式

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租金核减的方式收取,即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结合承租家庭的保障类型及其承租的住房面积,核算出承租家庭实际应缴纳的房屋租金。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一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不需缴纳租金,保障面积之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20%收取。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类保障家庭,保障面积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20%收取,保障面积之外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三类保障家庭,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70%收取。

邢台市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公式

保障类型

保障人口

保障面积

月租金计算公式

第一类

1-2

30m2

[承租住房面积-(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20%

3

45m2

4口及以上

50m2

第二类

1-2

30m2

[(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20%] [承租住房面积-(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租金标准×70%

3

45m2

4口及以上

50m2

第三类

-

-

承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70%

注:承租家庭有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的,保障面积应减去自有住房或所租住公房面积。

五、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小房(地下室)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小房(地下室)租金标准按照同地段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0%执行。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其它规定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布前已缴纳租金的,从此次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核算租金,多退少补。为避免租赁合同频繁变动给承租家庭带来不便,可在下一个缴费周期核收。对未到下一缴费周期需要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退房时按新标准结清房屋租金。

为保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相对稳定,以此次公布的市主城区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为基期标准,市场平均租金变动幅度不超过25%(含)时,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不做调整;变动幅度超过25%时,由市住建、发改、财政三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部门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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