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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故事远比小说精彩-从歌厅音像著作权侵权案中我们可学到什么

来源:   2023-09-02 14:16:00

前言:从判决案例中学习生活技能,有些人能从下文中学到保护自己的方法,有些人学到的是违法的途径,器本无罪,人心使然。


一、看看专业的人是如何取证的。


2019年10月30日下午十七时十三分,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陶某1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洋来到位于兴城市(银象宁远城四层)“可歌私人订制兴城店”(牌匾名称),公证人员陶某2上述地点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并使用自带手机上的“高德地图”软件在该KTV门口进行定位并截屏,取得截屏一张,刘洋来到该KTV服务台,在该KTV超市购买食品饮料,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场所刷卡支付了人民币参佰零伍元,并当场取得“POS签购单”一张,随后由服务人员带领进入K03包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包间号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检查了摄像用的数码摄像机,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委托代理人刘洋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掌纹》等212首MTV,每首歌曲播放开头部分后,使用点播机上的切歌功能跳过该歌曲,进入下一首歌曲的播放。上述播放歌曲的过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公证人员陶某3行了全程摄像。摄像操作完成后,数码摄像机由公证员保管。上述活动结束后,上述人员离开该KTV,在店外公证人员陶某2该店外观进行了拍照及摄像。


二、ktv包房一天的版权费多少。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12元/天/包房,辽宁地区至今收费标准为9.2元/天/包房


三、不懂法多么可怕。


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提供证据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295、308、313、315号民事判决书四份。证明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与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发生同时期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件所作的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仅为33000-35000元,并且在葫芦岛市内比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位置好、规模大的鑫图兰朵音乐会所赔偿数额为33000元,一审判决的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高。证据二、拘留通知书一份。证明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的经营者于2021年2月17日被兴城市公安局拘留,说明一审开庭时,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不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四份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我国并不是实行判例法,上述判决也是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情况所作出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二是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关联性也不认可。本案的上诉人是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即便存在拘留的情况,也可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庭。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四份判决书所涉案件与本案系类案,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相互参考。关于拘留通知,即便经营者一审被拘留,也可授权他人参加本案诉讼,本案亦未因经营者未出庭一节加重当事人责任或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本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以下内容篇幅较长,心急者可忽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民终10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住所地葫芦岛市兴城区兴海南街86号


经营者:李连友,男,汉族,1987年2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刚,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馗哲,辽宁益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路,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7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不服一审判决,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侵权证据属于单方证据,收集方式违法,不应被采信。第二,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且数额过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一审原告,未提供自己损失的相关事实,除了支付公证费一千元,并未因此造成过多损失,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的案涉歌曲属于购置设备时随机所带,现已全部删除,并未造成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损失,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也未因此获利;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位于兴城市,属于县级市商场内,经营时间随商场营业时间(21:30关门),经营时间较短加上新冠××影响,属于负债经营,赔偿数额较高,应当参照同一时期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比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经营规模大的多的企业,判决33000元较为合理。故一审事实不清,赔偿金额过高,请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辩称,第一,本案中在案涉经营场所内通过点播系统放映设备公开播放被诉作品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主张权利的作品完全一致,其行为侵害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涉案作品放映权等著作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审已提交了音乐作品,侵权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已充分证明了侵权行为,如果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没有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属于自己放弃了抗辩权利。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截至目前,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已有会员120多家,管理作品总数近16万余首,基本涵盖了不同规模KTV经营者为了经营而必须为消费者提供的所有歌曲,KTV企业作为多年专门从事该行业的经营者,理应知晓其存储放映的海量作品均系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授权管理的。且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年均向KTV企业发送缴纳版权费通知,而企业却未缴纳版权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属于故意侵权,性质十分恶劣,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因客观条件限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仅对侵犯自身权利的200余首作品放映权的行为进行了取证,但足以推定KTV企业为达其目的而使用了几乎所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歌曲。根据国家版权局2006年发布的1号文件规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为12元/天/包房,辽宁地区至今收费标准为9.2元/天/包房。再结合企业的经营时间、地段、主观恶意等情形,一审判决金额并无不当,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审请求判令:1.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详见附件侵权作品清单);2.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63600元,承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共计5305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68905元;3.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外包装的版权信息显示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条形码为ISBN978-7-7999-2281-2,版权声明中标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记录音乐电视作品367个。2012年3月6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甲方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该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7年12月4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声明,同意将2012年3月6日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有效期继续顺延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29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甲方)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再次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其余授权等内容同上述合同。2019年10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10月30日下午十七时十三分,公证员陈某、公证人员陶某1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洋来到位于兴城市(银象宁远城四层)“可歌私人订制兴城店”(牌匾名称),公证人员陶某2上述地点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并使用自带手机上的“高德地图”软件在该KTV门口进行定位并截屏,取得截屏一张,刘洋来到该KTV服务台,在该KTV超市购买食品饮料,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场所刷卡支付了人民币参佰零伍元,并当场取得“POS签购单”一张,随后由服务人员带领进入K03包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对包间号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一张,进入房间后,公证员首先检查了摄像用的数码摄像机,点击全部删除键,确认无内容;同时测试了该包间内的点播机,该点播机能正常运行使用。随后,委托代理人刘洋在该包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点播《掌纹》等212首MTV,每首歌曲播放开头部分后,使用点播机上的切歌功能跳过该歌曲,进入下一首歌曲的播放。上述播放歌曲的过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公证人员陶某3行了全程摄像。摄像操作完成后,数码摄像机由公证员保管。上述活动结束后,上述人员离开该KTV,在店外公证人员陶某2该店外观进行了拍照及摄像。2019年12月12日,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365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另查,兴城市可歌私人定制歌厅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连友,注册时间2017年11月8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演唱服务;卷烟、雪茄烟、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零售。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DVD音像制品为合法出版物,并在该专辑中标明版权的归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在该专辑中标明的版权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212部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根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可以认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获得了涉案21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收费权和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二,关于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是否侵害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本案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未提交证据证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公证处(2019)辽沈大东证民字第3654号公证书在公证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亦未提交足以推翻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的证据,故该公证书应为有效。根据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兴城区可歌私人定制歌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形式放映涉案212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作品的放映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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