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娃茅酒宣传是否有擦边“傍名牌”之嫌?
来源:中新经纬 2022-10-01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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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9月30日电 (张芷菡)在被指“碰瓷”娃哈哈、设计酷似贵州飞天茅台酒后,29日,娃茅酒业发布声明,称本次推出“娃茅酒”酱酒的经营行为与娃哈哈集团无关,且从未使用“娃哈哈”名义宣传推广“娃茅酒”。娃茅酒此前的宣传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娃茅酒与娃哈哈无关?
9月25日,娃茅酒业的微信公众号发文介绍其在杭州举办的“贵州娃茅酒品鉴会”。宣传文案显示,“2016年娃哈哈投资成立宗盛智能”“2022年宗盛智能投资成立娃茅酒业”,让人以为该产品与娃哈哈有关。
此后,娃哈哈集团在官网发布声明称,娃哈哈未参与“娃茅”白酒的生产、销售、推广等任何活动,也未向该产品提供过品牌、企业名称等任何授权,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与娃哈哈集团无关。
娃茅酒是否真的与娃哈哈“无关”?天眼查显示,娃茅酒业成立于2022年7月8日,娃茅酒业大股东是大理宗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盛智能),穿透后最终受益人和实控人为宗盛智能董事长宗泽后。而宗泽后曾表示,他是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的弟弟,也是娃哈哈的早期创始人之一。
那么,娃茅酒沾边娃哈哈的宣传是否合规?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杭州办合伙人、律师谢平告诉中新经纬,即便宗泽后为娃哈哈早期创始人之一,该事实只能说明两者公司主体之间或存在股权投资关系,并不代表娃茅酒产品来源于娃哈哈公司。娃哈哈集团与娃茅酒业属于独立法人,各自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娃茅酒业虽在该款酒上突出使用‘贵州娃茅酒’商标标识,但其在相关宣传中使用了娃哈哈字样描述与娃哈哈集团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谢平表示,虽然娃哈哈的子公司间接持有杭州娃茅酒业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但并不影响娃哈哈和娃茅酒业二者独立法人资格,股权之间的关联并不能成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阻却事由。
娃茅酒是否越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娃茅酒使用带有“娃哈哈”文字的文案是否属于混淆行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解释称,混淆行为分为以下几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同时,娃茅酒的设计酷似茅台也受到争议。圆柱形白瓷瓶身,瓶口红色飘带,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贵州茅台酒。
对此,谢平认为,茅台酒的包装、装潢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标识。“商品外形和包装装潢,因具有一定的设计独创性,可能构成作品,也可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被申请。对于娃茅酒外形和包装装潢来说,亦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禁止仿冒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行为。娃茅酒此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对两者产品包装装潢进行整体观察比对,并结合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等综合判定。”
谢平强调,企业在对外宣传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行为,同时应当避免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或攀附他人商誉等“傍名牌”“擦边”宣传行为。(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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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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